避孕套不壯陽市民狀告藥店
認為沒達到“有效延長性交時間”等效果,構成欺詐
因所購買的避孕套沒達到外包裝上所标明的“有效延長性交時間”等效果,市民陳先生一怒之下将廣州市某連鎖藥店告上法庭。
日前,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并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陳先生訴稱,2008年3月6日,他在廣州市某連鎖藥店處買了一盒諾絲牌避孕套,該避孕套包裝盒上注有持久、壯陽、防早洩、具有明顯藥效能有效延長性交時間等說明,但他使用後發現沒有達到這種效果。他打電話咨詢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得知該産品注冊時并未注明持久、壯陽、防早洩等審核内容。因此,陳先生認為“能有效延長性交時間”等虛假内容是藥店在産品包裝上擅自添加的,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據此,陳先生蔣藥店告上法院,請求判令藥店退回貨款15元、賠償15元并支付車費50元和各種因起訴産生的費用4000餘元。
藥店則辯稱該避孕套包裝上的标志并非自己添加,而是生産商印刷的。
荔灣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認為該避孕套外包裝盒上标志為被告擅自添加,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對此并未拿出有效證據以證實明被告擅自添加标志的事實,因此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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