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性遭到男性的性侵犯,我國《刑法》對其有明确的保護條款。但如果是一個成年男子遭同性的性侵犯,《刑法》中卻沒有相應的保護條款。近日,河南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就遇到了這樣一個案件。
現年21歲的孫戰,安徽淮北人,原是鄭州市某行政機關的一名保安。2003年6月的一天晚上,孫戰受到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張某的性侵犯。2004年7月7日,孫戰以告發張某相要挾,勒索張某現金2000元,并給張某出具不再追究其責任的保證書。
2004年7月24日,孫戰再次以告發張某為由相要挾,又向張某要了3000元。後來,張某不堪孫戰這樣的多次勒索,向公安機關報案。2004年8月27日,孫戰又以同樣的方法再次勒索張某3000元,被當場抓獲。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認為孫戰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拘役5個月。張某的權益得到了保護,但是,對于張某對孫戰實施的性侵犯行為,法院卻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為目前的《刑法》中找不到相應的條文。
據鄭州市中原區法院研究室有關人員介紹,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規定的“其他流氓活動”包含了同性性侵犯行為,但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條,将流氓罪分解為4個新罪名,但都找不到有關同性性侵犯行為的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後發生的同性性侵犯行為,就不能再以犯罪論處。1997年《刑法》雖規定有猥亵兒童罪,但這裡的“兒童”是指14周歲以下的男童女童。同性性侵犯的對象一旦是14歲以上的男性,刑法的保護就顯得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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