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上午8時40分,嘉興市桐鄉法院民事庭開庭審理了國内首例舉證“第三者”的離婚案。丈夫在外包了“二奶”并在庭上提出離婚,而妻子當庭出示了丈夫與“二奶”非法同居的證據,對丈夫提出了索賠反訴。而法庭對妻子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尚沒有予以認定。丈夫提出申請,法庭沒有公開審理此案。
丈夫成了“陳世美”有了“二奶”想休妻
今年39歲的桐鄉市靈安鎮建福村村民錢玲秋,1986年與同鄉的退伍軍人許某結婚,1987年生下兒子許某某。婚後的十餘年裡,一家人和和睦睦,感情很好,還被村鎮評為“五好家庭”。然而,這樣幸福的日子随着前年許某的工作調動而終結了。
據錢玲秋介紹,從1999年開始,許某根據領導安排去該市南日鎮負責廣播站工作。自從許某擔任南日廣播站站長以後,就飄飄然起來,生活作風開始腐化,經常外出吃喝玩樂,不回家過夜。“但我也沒有覺得意外,因為他是站長嘛。可就在去年3月份,許某突然提出要我和他離婚,他說在振興西路佳磁飯店有一服務員已跟他同居一年,是桐鄉河山鎮八泉村人,叫廖某。他說和那女人已到了如膠似漆的地步,已無法分開。他請求我幫他的忙,讓我和他離婚,并且跪在地上來求我。當時我沒有答應,我要許某冷靜考慮不要沖動;并規勸他,我們已是15年的夫妻,又有一個14歲的兒子,如果真的離婚,不就是害了兒子嗎?我沒有答應和他離婚。此後,許就串通廖某多次打電話恐吓我,說如果不離婚,就要殺死我和我兒子,還要我拿出20萬元錢來處理此事。有一次那個女人還在電話裡罵我,說我連自己的男人都管不了,不要活在世上了,你老公的短褲都在我這裡,我有證據等等。但我還是忍着求她,請她網開一面,不要拆散我們的家庭,放了我的丈夫。可她不答應,非要我拿出20萬元錢。”
去年10月,許某向桐鄉市法院起訴,要求與錢玲秋離婚。起訴狀稱,自2000年4月份以來,被告多次糾集娘家人在公共場合謾罵原告及誣告原告在外嫖娼、找妓女等,使原告的名譽受到了極壞的影響,在精神上和心靈上都受到了極大傷害,“為維護自己的利益及兒子的利益,現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為了給兒子一個完整的家庭,也為了保住自己與許某搖搖欲墜的感情,錢玲秋向桐鄉市紀委及桐鄉市廣電局紀委、南日鎮政府檢舉了許某的作風問題。在行政部門的壓力下,許某不得不于去年11月2日撤訴,并向兒子寫下保證書:“保證勿離開兒子與妻子,以後如再發生類似事情,我甯可吃毒藥死。”
但事情并沒有就此結束。從此,許某幾乎不回家了。同時,錢玲秋與許的父母也發生了多次争執。去年11月29日,許的父母将錢玲秋打傷,錢在靈安衛生院挂了3天吊瓶。
今年1月27日,因為長期受精神折磨,頭暈眼花、精神恍惚的錢玲秋在村裡公路旁的溝渠裡摔傷了,當晚被送往桐鄉市第一人民醫院,并診斷為嚴重的皮膚軟組織撕裂傷,需住院植皮,要高額的醫療費。由于無力承擔,錢玲秋通知了許某,但許某沒有理睬。今年學校開學,作為父親的許某也沒有給兒子繳納學費。隻是一個家庭婦女的錢玲秋隻得到處向人借錢,為兒子繳納學費。
在這種情況下,錢玲秋又找到了南日鎮政府,向領導反映許某長期不回家,在外包“二奶”等情況。南日鎮的有關領導同志告訴她:“你說人家在外面有了女人,是要有證據的。”
今年6月,許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桐鄉市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準許其與錢玲秋離婚。
“捉奸舉證”合不合法?被告反訴索賠15萬元
今年4月,新《婚姻法》的頒布給了錢玲秋很大的鼓舞。她想到南日鎮領導跟她說的話,決心找出許某與他人同居的證據。從去年開始,她與兄弟姐妹一起跟蹤許某,終于在今年6月3日晚11時許,在佳磁賓館(廖某承包了該賓館的餐廳)将許某與廖某捉奸在床,并拍下了不堪入目的照片。
在法庭上,錢玲秋向法庭出示了這些照片。許某對這些照片的來源給予了否認。他說,這些照片是錢玲秋等人強行将其脫去衣服拍下的,不能作為證據。他說,如果這樣的照片可以作證據的話,我也可以給她拍下同樣的照片。
錢玲秋認為,許某作為一個黨員、幹部,已經完全喪失了一個共産黨員的基本原則,違反了社會公德,嚴重損害了黨的形象;同時,許某作為一個丈夫、父親,已經沒有了家庭的責任。所以,她表示同意離婚。同時,根據新《婚姻法》第46條第2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錢玲秋當庭向法庭遞交了反訴狀,向許某索賠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共計152251.4元。
經過近4個小時的調查取證,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再審。
當地司法界有關人士告訴記者,錢玲秋出示的照片是否能作為有效證據被法庭采納,目前還不能确定。但是新《婚姻法》頒布以來,我們就擔心,如果私人取證可以作為證據的話,那麼以後必然會導緻“捉奸成風”的情況,很多人會用不合法的手段來取證。這樣,一方面是在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另一方面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的權益。
記者還看到了一份桐鄉市靈安鎮建福村的50多位村民們為錢玲秋出示的聲明:請求法院懲罰許某這種違反法律和道德的行為,以伸張正義。他們還紛紛在自己的簽名上按下自己的手印。而許某則僅僅表示:“這麼一個離婚案,搞成這樣麻煩,實在是沒有必要的。”他拒絕了新聞記者的進一步采訪。
法律不提倡“捉奸舉證” 但不“捉奸”又如何舉證?
據了解,浙江省婦聯每年都有大量的婦女投訴,反映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不幸,但許多都因為缺乏證據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無形之中,促使了“捉奸”風氣的形成。
杭州六和律師事務所陳志遠律師認為,新《婚姻法》對相關證據的采集和使用無配套規定,立法上還存在空白點,取證難的老問題依然存在;新法對離婚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亦無明确規定,執行起來有一定難度。他說,“捉奸”本身就是一種情緒化的、對抗性的行為,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受害者若要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最難的就是缺乏證據。法律不提倡“捉奸”,但不“捉奸”又很難得到證據。陳律師希望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時,能夠對新《婚姻法》存在的一些問題予以完善。
一位呂姓律師則認為,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重婚或有配偶又與他人同居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既是一種懲罰,也是一種保護。但就此規定而言,若進入司法程序,一方必須有足夠的證據指證另一方有過錯行為,而有過錯方的行為往往是比較隐秘的。無過錯方為掌握證據,一般隻能采取跟蹤、“捉奸”的方法,現在也有些人聘用所謂的“私家偵探”,以至這個未得到法律認同的行業悄然升溫。
然而也有律師同時指出,雖然新《婚姻法》規定了過錯賠償,但要證明對方有過錯,必須拿出證據。不少人為拿到配偶“通奸”的證據,跟蹤、偷拍,無所不用其極,但這樣的證據是否有效?而且某種程度上,這還是對他人隐私權的侵犯。對于法院來說,如果因為保護一方的利益而損害了另一方,有違司法公正。
某法官認為,由于這些案件多涉及婚姻中的隐私,尤其是舉證時把性問題擺上了桌面,随着這種情況的增多,有可能在法庭上上演隐私大戰。那麼離婚将注定不會是“好離好散”,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可能會在法庭上大揭隐私,人們一向諱莫如深的“性”将成為離婚案件的一大重頭戲。
由于此案是新《婚姻法》頒布後國内首例舉證“第三者”的離婚案,私人舉證的合法與否在法律上還沒有先例,所以桐鄉市法院對本案的審判将會較為謹慎。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說,如果采納私人取證,有可能導緻“捉奸成風”;如果不能采納,也會提出一個很深刻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那麼不“捉奸”靠什麼手段才能取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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