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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為”的标準概述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0-01 22:20:29

  性行為準則是指一定社會條件下評價和指導人們性行為的準則。

  性行為準則是指一定社會條件下評價和指導人們性行為的準則。這些準則既包括人們在長期生活實踐過程中所形成的“應當”與“不應當”的客觀要求,也包括一定社會或階層以誡律、格言等形式自覺概括的善惡标準和規範。符合這些性行為準則的思想和行為就是善的,而違背這些性行為準則的思想和行為就是惡的。性行為準則是性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性道德是一種特殊的規範調節方式,是通過社會輿論、傳統習俗和内心信念維系并發揮作用的性行為原則和規範的總和。性道德作為一種觀念的東西,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形成存在。性行為準則主要有禁忌、婚姻、性愛、生育、審美等幾個方面。性禁忌是随人們對自身性活動的認識而逐漸發展起來的,其合理成分被納入法律,如婚姻法和刑法之中。性禁忌和性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護婦女的性自由選擇權利;保護社會全體成員均等地享有性權利;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對不法性行為加以懲罰;禁止會對後代乃至民族健康帶來不良後果的婚姻。我國社會的性道德所主張的禁忌與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禁止結婚條件是一緻的,即包括禁止結婚(性交)的血親關系和禁止結婚(性交)的疾病兩個方面。禁止近親間結婚(性交),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其理由基于優生學的理論和性倫理觀念。近親結婚(性交),容易把雙方生理的缺陷遺傳給下一代,給民族健康帶來不利的影響。關于禁止近親結婚的範圍,各國法律都有直系血親間不得結婚的規定,這是無一例外的。對于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規定則不盡相同,寬嚴不等。我國則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結婚。身體不健康的人禁止結婚,包括精神方面的疾病,以及其他不宜結婚的惡疾頑症,如活動期的麻風病、艾滋病等。重婚及刑法所不允許的行為也是禁忌的。每個社會成員都應嚴格遵守性禁忌和性法律,選擇正确的性對象。婚姻是男女兩性結合的一種法律形式,其結果形成了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确認的夫妻關系。對于社會來說,隻有夫妻之間的性交關系才合乎規範。按照社會标準,兩性之間若未經結婚就不應該發生性關系。因此,在現代社會中,婚姻原則似乎理所當然地成為調節性關系的基本倫理規範,而實際上,婚姻對性行為的約束力有弱化傾向,現代的青年人逐漸不再把婚姻看得那麼重,所以婚前及婚外性關系逐漸增多,這其實是不符合婚姻原則的。男女之間光有婚姻的形式還不夠,還要有性愛的内容。性愛是性欲和愛情的結合。性愛不僅是一種本能的性欲望和兩個人交往中純生理的享受,而且也是按照和諧的規律把自然的性欲和升華的愛欲、把機體的生理規律和精神準則交織在了一起。隻有性愛才能維持婚姻的持續及婚姻的美滿。人們對性行為中的性愛原則愈來愈重視,最終有可能超越婚姻原則而成為判斷性行為是否合乎倫理道德标準。也就是說,性愛應成為性行為的基礎,沒有性愛的婚姻應解體.對于舊的性愛消失或新的感情産生而想離婚和重新結婚的人,社會不能籠統地指責為是不道德的行為但是,就現階段而言,社會對其成員間性交關系的道德評價,還不能單純以性愛本身為依據,當然也不再是僅以婚姻本身為依據,而是二者的統一,即按照性愛建立的婚姻為依據的。人類性行為的基本功能之一是生育,完成人類自身的再生産,使種族得以綿延不斷。所以,生育也是行為的基本準則之一,這是社會所公認的,人們對那些少數自願不生育的夫妻或多或少有些不理解。但是,唯生育原則,早生多生,無限制地生育也不可取。生育不但是生的問題。而且還有養育的問題。生多生少要考慮自然環境和社會的承受能力,過多生育,不利于養育,會影響人類自身的素質。社會根據需要有時限制生育,有時鼓勵生育。就現階段社會而言,“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勢在必行。承擔培育下一代的責任也是生育原則的重要内容,隻生不育的棄嬰、溺嬰行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違法的,虐待兒童也是如此。性行為美感是性行為快感的升華。性行為快感是生理體驗,而性行為美感是一種高尚的心理體驗。對性行為美感的追求會提高人們的性生活質量,創造健康向上的性生活。審美原則是性行為的基本準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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