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種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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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對于婚姻中的男女,往往因為種種願意,一方或雙方存在不能生育的現實,怎麼選擇人工生殖的方式,以下是兩個采取非正常方式生育的問題,相關的法律問題讓人深思。
張鵬(男,化名)和王燕(女,化名)婚後2年因為王燕習慣性流産一直沒有孩子。王燕後來考慮到婚姻關系的穩定,便與張鵬商量讓張鵬與其他女孩生育。張鵬開始對此表示反對,幾經商談之後,張鵬的顧慮慢慢消除,便由王燕聯系同意代孕的女子。幾個月後代孕女劉麗(女,化名)來到張鵬的住所與張鵬發生性關系。十個月後,劉麗順利産下一男嬰,劉麗依約領取應得的報酬後離開。可是幾年之後,張鵬與他人發生婚外情,導緻夫妻感情最終破裂。在孩子的撫養問題上,王燕認為這孩子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因此拒不撫養也不承擔撫養費。而張鵬認為這孩子的生育是王燕主動要求的,最終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借腹生子一事雖經雙方協商,但該約定因違反法律而無效。借腹所生子女與王燕無血緣關系。因而其無撫養義務。
遼甯祥遠律師事務所主任侯建文認為,所謂代孕是人工生殖的方式之一,即将妻卵和夫精和供精、供卵和夫精或供卵和供精在體外受精,然後将受精卵移入代孕人子宮内妊娠生育的行為。代孕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如代孕人處分其身體權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代孕人能否自由終止妊娠?代孕能否強制執行?代孕技術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如何的?代孕子女對代孕事實是否享有知情權?等等。此外,在民間出現大量以借腹生子為名,行賣淫嫖娼之實;公然開價找尋代孕婦女,或是代孕需求者等情況。由此引發了大量的法律與倫理問題。由于無統一、規範的代孕評判标準,真假代孕魚目混珠。由此,代孕行為遭到普遍反對,衛生部甚至在2001年2月20日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明确規定,任何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本案中,張鵬為實現生育子女的目的,在妻子王燕無生育可能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生育。該行為雖事先得到妻子王燕的認可,但這顯然是以王燕為保全這個家庭的無奈為前提的。因而,此合意的意思表示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當雙方離異時,王燕因與借腹所生子女無血緣關系,因而無撫養義務。
張大志(男,化名)是某地一位較有名氣的生意人,人到中年仍未婚,經人介紹認識了劉翠(女,化名),不久便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可是婚後劉翠總是無法受孕,經檢查是由于張大志的生理問題導緻的。為此,張大志懇請劉翠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生育,承諾對此事負責并簽下字據。可是孩子生育後,張大志總是懷疑妻子又與他人通奸生下子女,因而要求離婚,并拒不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經法院審理,借種生子系張大志要求,劉翠雖表示同意,但以維系婚姻關系的“被迫”為前提,該行為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及人格尊嚴。張大志應對此承擔賠償義務。但借種生子協議違反法律規定,法院判定孩子由劉翠自行撫養。因劉翠生活困難,法院判定張大志一次給付生活補助費5萬元。
遼甯祥遠律師事務所主任侯建文認為,“借種生子”常發生于丈夫具有生殖障礙或無生殖能力的夫妻間,為達到懷孕生子的目的,丈夫要求妻子或同意妻子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生産子女的行為。此行為顯然有違社會公序良俗,且有“借種生子”行為的夫妻關系常常并不幸福。從法律上來看,此種行為顯然與現行法律及社會公序良俗格格不入,各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借種協議”是無效的。該借種人雖然沒有自己生育子女的合意,但其應該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所産生的後果。在法律地位上,其仍然是孩子的生父,應承擔父親的撫育責任。而要求或同意“借種生子”的丈夫,則與小孩無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張大志要求妻子劉翠“借種生子”的借種協議因違反社會公序良俗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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