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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農業稅 第三節 征收管理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5-01 13:46:54

  一、征收組織

  國家征收農業稅,具有積累資金和掌握糧食兩大作用。而且納稅人是農民,涉及千家萬戶;征收季節集中,工作緊張,政策性強,工作細緻。因此,任務艱巨,單靠一個部門和少數人是辦不了、辦不好的。必須在縣、區、鄉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列為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依靠廣大基層幹部,有關部門配合,密切協作,充分發動群衆,才能完成征收任務。

  1949年,把農業稅征收列為全黨的中心工作。這年10月10日,縣委召開全縣幹部大會,縣長董覺傳達地委指示,部署征收農業稅。會後,抽調縣政府大批幹部下鄉協助區、鄉征收。1950年9月8日,政務院《關于新解放區征收農業稅的指示》中指出:“新解放區各級人民政府應将這一工作列為當前重要任務之一,實行首長負責,直接領導,并集中必要力量,完成這一任務。”“鄉(村)人民政府必須普遍無例外地組織包括各階層代表在内的農業稅調查評議委員會。”1950年,本縣組成縣征糧指揮部,各鄉成立農業稅調查評議委員會。1951年10月,成立縣秋征委員會,由縣長兼任主任,财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和民運部長兼任副主任,民政、财政、糧政科及糧食局的負責人兼任委員,下設秋征辦公室。以後雖未成立專門機構,但是每年都是由縣委、縣府統一部署,區鄉政府集中一段時間,圍繞當時中心工作,重點抓農業稅征收。1954年實行糧食統購統銷,征糧購糧一起抓。

  征收農業稅的主管部門是财政部門,财政部門在征收前,調查好土地增減、過撥等變動面積,核實常年産量,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出納稅人應負擔的農業稅額,編造征收清冊,填寫農業稅通知單發給納稅人,納稅人把糧食送指定的糧庫接收。糧庫憑納稅人所持之農業稅通知單接收糧食,驗收過秤後,開給臨時收據,納稅人憑臨時收據向财政部門調換正式收據。糧食部門收進的農業稅現糧,按規定的财政糧價格折算成糧款定期解交國庫;代物由國營商業部門或供銷社收購,按規定的糧價折算為糧款解交國庫;代金由财政部門直接征收解交國庫。1953年5月,設立縣人民政府冊籍室,專職協助辦理征收農業稅各項業務及冊籍管理。1957年5且并入縣财政局。1985年,建立鄉(鎮)财政,全縣招聘49名鄉(鎮)總會計,兼管農業稅征收。

  建國初期農業稅納稅人是農戶。1951年,全縣納稅戶數97296戶,以村為單位組織農戶集體交糧。農業合作化後,納稅人是農業生産合作社。1957年,納稅戶8768戶,其中合作社899個,國營農場1個,個體農戶7868戶。人民公社化後,納稅戶是基本核算單位(生産隊或生産大隊人1962年,納稅單位4680戶(含國營農場、機關、學校、團體)。農村實行農業生産責任制後,仍以生産隊為納稅單位。農業稅的計稅面積,常年産量和稅額的計算,以及征收清冊的編造,任務通知單的填發,都以生産隊為單位進行。為了适應不同責任制的經營分配形式,對實行統一經營、統一分配的,農業稅仍歸生産隊集體負擔,由生産隊交納,按生産隊結算;對實行土地包幹到戶,由戶經營,自負盈虧的大包幹責任制的,農業稅由生産隊按照各戶承包土地的面積,合理落實到戶,由戶負責繳納。生産隊有責任督促各戶及時完成公糧任務。本縣生産隊絕大部分實行大包幹責任制,農業稅結算大多采取“戶交戶結”,1986年納稅戶數由1981年6840戶猛增到14.8萬戶。1992年為18.5萬戶。

  1987年起,鄉(鎮)農業稅征解會計由鄉(鎮)财政總會計兼任。

  二、征收原則

  1954年實行糧食統購統銷,農業稅征收掌握“征購結合,分别處理”的原則。196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注意做好到期農業貸款和預購定金收回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在農作物收獲以後,應當堅持這樣的分配次序:首先扣除應當向國家交納的稅收;扣除生産費用(包括應當歸還的短期農業貸款和預購定金);扣除一定比例公積金,包括到期的長期農業貸款)和公益金。”按此規定,有關部門在接收納稅人送交的糧食和農産品時,必須首先收清應征收的農業稅,再付給收購價款,即“先征後購”的原則。征收代金時,通過銀行或信用社轉帳,先把應交的農業稅轉入國庫,然後收回貸款,即“先稅後貸”的原則。在處理當年任務和曆年尾欠時,掌握“先征當年,後結尾欠”的原則。

  三、征收季節

  1949年解放後,因供應軍糧迫切,于5月13日由接管組财糧科布置,向殷商富戶依法預借公糧50萬市斤,實際完成現糧52萬市斤,但是一部分糧質較差。10月10日部署正式開征,1950年1月基本結束。1950年起,全年一次計算,于秋季一次征收。1957年起,随着早稻種植面積不斷擴大,省人委指示預征一部分早稻。預征任務的分配原則是:對餘糧社(戶)和應交公糧現糧的自給社(戶)所生産的糧食,除了留出下一年度所需要的種子和接上晚稻收成前的口糧外,下餘的按照當地夏糧占全年稻谷的産量比例,并照顧到群衆到晚稻收獲前生産、生活的需要和經濟部門收回各種貸款等情況而确定。1960年,在征得生産隊同意,保證生産資金和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征收一部分春糧。以後,早稻大面積種植,産量不斷提高,本縣在早稻收獲後,基本上一季完成全任務。

  代金一般在納稅單位有經濟收入時征收。

  四、征收品種

  農業稅征收品種,一直以征收稻谷為主,必要時征收一部分代金或代物。根據國家需要,也可征收一部分雜糧,并按規定的比例折算為稻谷。1950~1954年,征收代金的比例由省核定。1950年,省核定金華專區征收代金最高不得超過實征農業稅額的6%,本縣征收實績為5.6%。1951年,金華專署核定本縣代金比例為20%,征收實績為11.55%。1951年,縣人民政府秋征辦公室為照顧經濟作物區農民便利交納公糧,遵照上級指示,通知可以紅糖抵交。此年,紅糖抵交折谷為160萬市斤,1952年為33.5萬市斤。抵交的辦法:将納稅戶應交的農業稅稻谷數,以規定價格折算成金額,抵交的紅糖按質論價收購,收購部門在付款時扣除應交的農業稅款,解交國庫。1955年,省人委規定:“對工業原料作物區、農業特産以及糧産區,凡糧食産量減去‘三留糧’(口糧、種籽、飼料)後不足交公糧的自給戶,其不足之數得征收代金及其他農産品;凡糧食産量少于‘三留糧’的缺糧戶,其公糧可全部征收代金或其他農産品。”1959年起,本縣為了保證農業稅任務的完成,按規定交納代金的缺糧隊和自給隊,可以紅糖(包括出售糖廠的糖梗)、絡麻、棉花、芝麻、桕籽、桐籽等6個品種抵交農業稅。雜糧交納農業稅,1963年本縣規定元麥、山麥、粟谷、大黃豆、大麥、玉米、小黃豆等7個品種,按規定折率折成稻谷;其他雜糧由糧食部門作統購處理,收購價款折征代金。1961年8月,中共浙江省委批轉省财政廳黨組《關于調整農業稅負擔的報告》,進一步明确:“農業稅仍以征收實物為主,餘糧隊征收稻谷,缺糧隊征收代金。”1966年7月,省财政廳、商業廳聯合通知,生産隊交納的雜糧(包括黃豆、糯稻)由糧食部門作購糧處理,按早籼谷标準折征代金,由糧食部門在應付款中扣除,向财政部門結算回籠;對于以香薯為主的生産隊,番薯幹(絲)斤頂斤接收入庫,按番薯幹(絲)的标準價格結算。1979年7月。省糧食局、财政局聯合通知:“公糧以征收早稻為原則,生産隊交納其他稻谷品種,以及春糧、黃豆、秋雜糧等,采取由糧食部門與生産隊按質論價計算價款,公糧統一按提價後的早釉谷的标準收購價計算應征稅款,并由糧食部門在應付價款中扣除。”

  1981年,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減主要稻谷集中産區的糧食征購基數,使這些地區農民增加收入。1981年7月,省财廳政通知:“國家核定的糧食征購任務,實際上包括征購包幹基數和超購數兩個部分。因此,凡納稅單位的糧食征購任務大于農業稅任務的,農業稅應全部征收現糧;征購任務不足交農業稅,其不足之數可以改征代金。”“以超購糧交納農業稅,其加價款應付給農民。”

  1985年5月17月,國務院批轉财政部《關于農業稅改為按糧食‘倒三七時例價折征代金問題請示的通知》,國家确定的糧食合同定購數量中,已包括農業稅的糧食數量。為了适應農産品收購制度的改革,支持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農業内部結構的調整,從1985年起,農業稅一般不征收糧食,改為折征代金。本省決定從4月1日起執行。1986年起,經省政府同意,恢複征收糧食。

  五、征收價格

  财政糧結算價格糧食部門收進的農業稅現糧(公糧),稱财政糧。1953年規定,根據農業稅現糧計劃任務及開征時當地糧食部門的中等糧食收購價格,依加權平均法計算出本年度各類糧食的财政糧價格,在征收期間至征收年度結束止,無論市價漲落不再變動。1954年起,改按大類作價,稻谷分粳、籼、糯3類,不再按具體品名分别定價。1958年,把稻谷分早舢、晚釉、早粳、晚粳、早糯、晚糯6個品種,并規定公糧的糧食标準(籼稻、糯稻、早粳稻的含水份為13~14%,晚粳稻含水份14.5~15.5%;含雜質一律不超過1%。高于或低于糧食标準,由糧食部門在收購時以升斤或扣斤處理),糧食部門向财政部門以各品種的标準收購牌價結算。1960年,國務院通知調高小麥、籼稻和粳稻的收購價格,财政糧價格相應調高。以提價後标準收購牌價,按加權平均法仍分6個品種分别作價。1963年,公糧入庫标準進一步作具體規定:水份中心标準,早稻(包括早舢、早粳、早糯)、晚籼稻、晚變糯為13.5%,在13~13.9%為标準級;晚粳、晚陰糯稻為15%,在14.5~15.4%為标準級。超過标準級,一律不予征收入庫。雜質中心标準一律為l%,0.5~1.4%為标準,超過标準級不予人庫。出糙率中心标準:一等籼稻為77%,二、三、四等籼稻、早粳稻、早糯稻為78%,晚粳稻、晚稻為80%;每上差0.4%,下差0.5%,仍為标準級。低于标準級,原則上不收。作價辦法,标準級的稻谷,按各品種的标準價作價,低于标準的稻谷,按規定的升價或扣價計算。但執行以上力、法有困難,1964年,改為按入庫的公糧的數量,分品種按照标準收購牌價結算。1965年,将原6個品種改為早釉、早粳、晚釉、晚粳4個品種,按各收糧點實際接收數量和當地各品種的标準收購價格分别結算。1966年,糧食統購價提高,财政糧按提高後的糧食分品種的标準統購價進行結算。結算的品種分早籼(四等)、中籼(三等)、晚籼(二等)、晚粳、番薯幹(絲)5種。1979年,省物價委員會和省糧食局通知,從5月5日起調整糧食和油脂油料統購價格。入庫公糧作價,分早舢稻與番薯幹(絲)2個品種,按提高後的統購标準價作價結算。公糧的糧質标準,從1979年起按國家标準總局發布的《六種糧食國家标準(試行)及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執行。水份中心标準,早籼稻為13.5%,在13~13.9%為标準級。雜質中心标準一律為1%,0.5~1.4%為标準級。出糙率标準,早籼稻為75~76%。1981年,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主要稻谷集中産區的糧食征購基數。征購基數以内的按平價收購,超購部分按加價收購。省财政廳規定,納稅單位以現糧(包括超購數)交納農業稅的,财稅部門與納稅單位、糧食部門均按平價征收回籠;對包幹基數不足,需要用超購數交納農業稅的部分,其加價款由糧食部門付給農民。

  1985年,改革農業稅征收工作,農業稅由征糧為主改為折征代金。從4月1日起征收的農業稅,統一按糧食“倒三七”比例收購價(30%按原統購價,70%按原超購價)計算。本縣“倒三七”比例收購價每百市斤為15.50元。農業稅一律按糧食比例收購價結算。因此,糧食定購比例價的調整,也引起農業稅結算價格的變化。為了鼓勵農民早繳糧繳好糧,1986年起仍實行“兩道價”征收辦法。9月30日前按早稻比例收購價,每50千克:1986年15.50元,1987、1988年17元,1989~1991年22.20元,1992年24.60元;10月1日起按晚稻比例收購價,每50千克:1986年1880元,1987、1988年20.55元,1989~1991年26.60元。

  缺糧隊的代金價格本縣向缺糧隊征收農業稅的折征代金,省财政廳規定1950年按當地糧食公司中等收購牌價折征。1954年,根據當地征收主糧品種比例并按國營公司收購牌價加權平均法計算出代金價格。本縣全年一道價,以區糧庫定價,每百市斤農業稅代金價格:東河、上溪、赤磊3個區為6.70元,義東、義北兩個區為6.75元,佛堂區6.80元,城陽區6.85元,蘇溪區6.90元。1955年的定價辦法與1954年同,義東、赤磊、上溪3個區為6.45元,佛堂、稠城兩區為6.60元,蘇溪區為6.70元。1956年,根據各糧食購銷站的稻谷收購牌價核定各鄉的代金價格。全縣39個鄉(鎮),分為6個價格,目6.40元、6.45元、6.50元、6.60元、6.65元、6.70元。p57年開始,夏季預征一部分早稻,秋季征收晚稻,代金價格也分夏季預征和秋征兩道價。預征定價方法同1965年,39個鄉(鎮)的預征價格分6.56元、6.60元、6.65元、6.70元四級。秋征價格按晚稻的主要品種的中等偏上的收購價格加權平均計算,分7.10元、7.25元、7.35元、7.50元四種。1958年,夏季預征按主要早中稻品種的标準收購價加權平均計算,秋征按主要晚稻品種的标準收購牌價加權平均計算。實際征收全年兩季平均為6.60元。1959年起,分人民公社定價。1960年,分預征、秋征兩道價。由于國家在1960年調高糧食收購價格,1961年起,代金價格也相應調整。1965年,将原兩道價改為全年一道價征收。1966年,提高糧食統購價格,為了貫徹穩定負擔政策,缺糧隊代金價格仍按提高以前的價格計算。1969年,為了鼓勵早交代金,把全年一道價征收改為兩道價征收,預征8.50元,秋征9.40元。1979年,省财政廳核定本縣按全年一道價8.50元征收。1981年,為了逐步解決農業稅改征代金的價格,仍低于征收現糧的價格這一曆史原因造成不合理現象,鼓勵早交代金,把征收代金全年按一道價計算,改為比照征收現糧分季定價的辦法。在9月底前按8.50元計算,第四季度按13.40元計算。1984年,全年統一按11,7元價格征收。1985年,改革農業稅收工作,農業稅由征糧為主改為折代金,按糧食“倒三七”比例價15.50元征收,缺糧隊代金同價計征。1987年,征收比例價格調整後,代金價格未變,作為一次性減征照顧。1988年起,征收代金與征收糧食同價。

  義烏縣1959~1965年缺糧隊代金價格表

  表列系每百市斤公糧價格,單位:元

  人民公社(1961年10月1日起為區<鎮>)

  全年一道價,同1963-1964年夏征價格

  1961年10月,大人民公社改為區(鎮〕,稠城公社改名城陽區,廿三裡公社改名義東區。

  六、計征方法

  定産征收農業稅現糧,1981年以前,采取“實物征收,實物結算”的辦法。糧食部門按照财政部門發給納稅人的農業稅任務通知單中所列的應交農業稅糧食數量,按規定的糧食質量标準驗收過磅,一斤不能多,一斤不能少,“斤頂斤”。1981年改為“實物征收,貨币結算”辦法。就是把納稅人應交的農業稅糧食,事先按規定價格折算為貨币寫在通知單上,納稅人按照依質論價的原則交納糧食或者其他農産品,糧食和農産品的價款,應當等于經過貨币計算的應納稅款,不足應補收。采用這個辦法,交晰糧的納稅人不吃虧,交納次糧的納稅人也占不到便宜,可以鼓勵農民交好糧。但這個辦法隻實行一年,1982年仍改為“實物征收,實物結算”。1985年,改革農業稅征收工作,将以征收糧食為主改為折征代金。就是把應征糧食數量,折算成貨币征收,1986年,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農業稅恢複“實物征收,貨币結算”辦法。凡有糧食定購任務的納稅人應繳納的農業稅,由糧食部門負責按照“先征後購”原則,在納稅人出售糧食價款中先代為征足;對沒有糧食任務的納稅人應繳納的農業稅,由鄉人民政府負責征收代金。

  建國以來,廣大農民視交納農業稅為支援國家經濟建設的實際行動。農民翻身得解放,新分得了土地,交納農業稅十分踴躍。1950年,佛堂區合作鄉農民集體交公糧,一天時間就完成全年任務的99.75%。蘇溪區各鄉在1950年11月27日冒雨送公糧,直至晚上八點多鐘。有的甯可自己淋雨,脫下蓑衣把稻谷蓋起來。1951年,農民把交農業稅視為支援抗美援朝的實際行動。後宅第三村共227個整半勞動力,有224個參加送糧。上溪鄉65萬市斤農業稅現糧,14小時内全部入庫。以後,農業生産日益發展,從1961年起,農業稅任務大幅度下降,廣大農民早交糧,交好糧,絕大多數年份任務完成得好。尤其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農村實行聯産承包責任制,每年農業稅任務皆在夏季預征時一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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