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會的開放,打胎對我們來說已經不再是什麼難以啟齒的話題了。婚姻是兩個人的事,需要妻子和丈夫共同經營維護,那麼打胎的權利在妻子手中還是丈夫手中呢?婚姻生活中的損失又該由誰來賠償誰呢?
男人是否享有生育權?重慶雲陽縣裡市鄉男子張某因妻子羅某私自打掉腹中胎兒,在離婚訴訟中反訴對方侵犯自己的生育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雲陽法院近日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去年2月,雲陽縣裡市鄉的羅某與張某經人介紹相識,兩人很快确立了戀愛關系,并于同年3月登記結婚。婚後不久,羅某便有了身孕,張某喜出望外,要求妻子把孩子生下來。
由于婚前缺乏足夠的了解,兩人婚後常因性格不合發生糾紛。同年6月的一天,兩人又因生活瑣事發生激烈争吵,羅某一氣之下回到娘家,并在一鄉村郎中那裡将胎兒打掉。從此,兩人的感情裂痕越來越深。
今年6月,羅某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而張某稱羅某私自将腹中胎兒打掉,侵犯其生育權,要求羅某賠償其精神撫慰金5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後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性格不合常發生糾紛,導緻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雙方無和好可能,依法準許原告的離婚請求。
法院還認為,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作為男性公民,雖然有生育權,但其生育權的實現,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當女性公民不願意生育時,男性公民生育權利的實現,就不能建立在對女性公民權利的侵害基礎上。
在該案中,原告自行終止妊娠,其行為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侵害被告的生育權,因此,被告主張原告侵犯了其生育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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