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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的貞潔在清朝都有分級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8-31 12:10:22

  清代統治者對所謂貞女、節婦旌表不遺餘力。設立貞節牌坊,并以《烈女傳》記載和刻印“女教”書加以弘揚。特别在同治以後,推崇貞操達到極盛。各地紛紛設立一批名為“全節堂”、“崇節堂”、“導節局”、“清節堂”、“立貞堂”、“貞節堂”之類的機構,收容留置貞女、節婦。這些組織一般都規定女子30歲以上,有堅志守貞決心的方準入堂。節婦、貞女入堂後,不能無故出堂,每春秋二季,由堂籌集京錢一千文以作紙課、雇覓代步之用,派年老仆婦随赴各墓前掃祭。

  在清朝統治者倡導下,在理學衛道士的鼓吹下,節婦烈女越來越多。據《休甯縣志》記載,清代僅安徽休甯縣就有2200多個“節烈”婦女。這些婦女不僅有夫亡不嫁,從一而終的“節婦”,還有丈夫死後,以死盡節的“烈婦”;不僅有未婚夫死不嫁他人的“望門寡”(即“貞女”),還有未出嫁男方死亡以自殺表明貞節的“烈女”。

  現以清光緒年間浙江《浦江縣志》各舉一例。

  節婦:“鄭氏張一緒妻,結缡一載,夫病。氏割股以還應,終不效,夫亡,年二十一。矢志守節,孝事舅姑。未幾,姑殁,二步俱幼,代姑撫養成人。茕茕一身,始終不變。邑令趙給匾旌之,守節六十餘年,卒年八十二歲。

  烈婦,生嘉慶二十二年,幼為養媳,年二十婚配。未逾年而夫殁,号痛搶地,家人恐其過分,挾持扶入内倉,猝間潛投池水死焉,時年二十一歲。

  貞女,幼字方家湧為妻,未納采。粵寇至湧家,湧被掠。寇退,姑迎氏至家,以待夫回,時氏十九。及聞夫被害,斬二年,誓不再适(出嫁)。

  烈女,生嘉慶六年,十九歲,許字在城朱氏。未嫁而夫病故,自誓守志,父母将欲改适,女即服鹵而死,時年二十四。

  中國的“節烈”文化,要求婦女為男子(有的隻是名義上的丈夫)守節,守得越苦越好,節得越慘烈越佳。死了以後那些衛道士的父母還附掌大叫:“死得好,死得好!”――這樣的社會是變相的婦女屠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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