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借條的真僞有疑問,一般采取以下途徑予以解決:
一、驗證實際的資金流動。在經濟交往中,任何資金的流動,必然要流下财務痕迹。當事人如果在銀行存取款,那麼銀行都會有收付款憑證。
二、綜合判斷,形成内心确信。對于雙方當事人提出證據的“對等”或不确定,僅憑一些重要證據難以判斷借款是否真實存在的情況下,法官應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盡可能還原事實的真相。
三、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是判斷一個借條真實與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内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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