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性犯罪”與“犯法性犯罪”
(回“qhz”網友)
作者:qhz于2009-04-1711:12:19.0發表
說“許霆無罪”的人,顯然都是些喪失善良心地的人。
許霆完全應該為其哪怕是暫時性的理智喪失而付出沉重的代價,但,對于這些公然基于是非不分的、說“許霆無罪”的人,我們應該更加提高警惕,并且,應該就此讓許霆付出更高昂的代價。
法律的作用和意義,就是申張正義,警示和約束人們不得有那些具有重大危害性的行為。讨論法律,請以此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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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z”網友:
您不離開人治,會轉暈的。
法治不用什麼轉,清晰明了,是什麼明文都規定好了,有什麼好轉的?
當有刑法第三條時,我國就已走上了應用“犯法性犯罪”概念判案的道路。同時也已廢除了用“法理性犯罪”概念判案的行為。
犯罪又分為犯法性犯罪和法理性犯罪,犯法性犯罪指行為觸犯刑法即為犯罪,不觸犯刑法即不為犯罪;法理性犯罪是指依據法理,行為構成犯罪。
用法理判案必然會造成大量的冤假錯案,所以,我們廢除了用法理判案,您還在用法理判案能行得通?屬違法行為當然不可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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