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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倫理學

情感 更新时间:2025-02-25 06: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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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題欄目性倫理學熱★★★性倫理學作者:未知文章來源:網絡點擊數:更新時間:2008-2-619:07:33肅使命就是發展、生殖

  同種。但事實上,在人們中間又大量存在不以生殖為直接目的的交接現象。當愛與

  性問題聯系在一起時,會很自然地提出婚姻的意義問題。我們在此無暇論及其法律

  或社會意義。但卻不得忽視必須觸及的與愛相關的問題。婚姻應是一個男人和一個

  女人每天、由其對稱性别而成立的互補性連續區間。婚姻生活大概也有全然不問德

  行,單靠肉體互補關系進行的時期。但即使這樣也不能說這樣的婚姻無意義。同樣

  在肉體機能衰竭、某種意義上差别縮小了的時期,不可忘記他們作為擔負精神價值

  的一個一個的人存在于特别縮小了的時期,不可忘記他們作為擔負精神價值的一個

  一個的人存在于特别密切的互補關系中。人并非隻能在婚姻生活中補足自己的德行。

  但結了婚就是選擇了介之于性别來實現德行互補性的道路。似乎可以這樣說,婚姻

  在大多數場合,開始是内部還未成熟的主要靠介之于性交現象才能強力互補的青春

  的結合;在這種結合的意識上學習相互扶助,經曆現實生活的苦惱和喜悅,形成精

  神價值;随着養育孩子,通過協同生活,各自形成完善的難以侵入的人格,在相互

  關系中進而完善那種單靠一個人所難以實現的男性之德和女性之德。

  日本學者今道友信指出:結婚是一種通向這種穩固存在的長期的修練場。結婚

  就其大部分時間來說決不能看作僅為性交而存在。可以說結婚是與交接性愛不同的

  性愛的一組日常連續存在。這樣的單位進行德的互補時,在人類全部曆史上就構成

  了結婚的道德意義,促進道德之發展與那種發展生命傳種接代的生物學上的進展分

  屬兩個層次。應當說隻有在這個意義上結婚才真正有價值。在他看來,那些已不大

  可能持續的婚姻,即無法進行德之互補的婚姻,硬要依據教會或社會習慣去強行維

  持,從各種意義上都是違背德的互補性觀點的,應加以否定。作者還特别申明,他

  決非要把婚姻這個重要的價值來源單單還原成通過孩子的家庭建設這一生物――社

  會學形态,而是因其精神價值互補而成為全人類精神進步單位的道德方面。[注]

  以上,我們以較大的篇幅,肯定地評介了性在婚姻關系中的重要地位。這樣做

  是必要的,如前所述,性的确具備如許的價值;而現實又表明,性在中國長期受到

  冷遇,傳統的道德說教,甚至否定性在婚姻關系中的倫理存在。

  近10年來,中國的情況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性問題的讨論逐步公開化了,各

  種輿論工具競相進行了性的研究和普及。從總體上說,這無疑是個前進,但也出現

  了值得注意的另一種傾向,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被大大地誇張和歪曲了。例如,有一

  種錯誤的觀念:不美滿的性關系是造成惡劣婚姻的重大因素。這其實是一種似是而

  非的論調。不美滿的性關系是婚姻不和的症狀,而不是原因。但是被這句話所害的

  人看不出這點來,因為他們被誇大性作用的宣傳所包圍。美國學者萊德裡和傑克遜

  在他們合著的。婚姻的幻象》中,曾舉例分析道:有位先生婚姻不如意。有一天他

  在上班途中看到廣告牌上一個幾乎全裸的美女,為一種新的襪子做廣告。他自言自

  語:“我真想跟這等貨色搞上一手。”他自知這隻是一廂情願的奢望,也可能自知

  不可能跟那種模特兒搞得來。然後他從白日夢裡醒來,想到自己的妻子。但是方才

  他對廣告上那女人的性幻想在他的婚姻關系上蒙了一層色彩,他想,“嘿,瑪麗的

  腿穿上那種襪子大概會好看些吧。”他真正的意思是:“如果瑪麗性感點兒,我們

  的婚姻豈不是更愉快!”這樣他就陷于雙重的錯誤:瑪麗的腿與他們的性滿足無關,

  而且他忘記了自己在尋找成功的結合裡應盡的努力。這樣的事每天總要發生好幾次,

  因為這位先生不可“能躲開那些暗示“性”乃幸福之匙的廣告。但是有充分的證據

  顯示,個人對其性關系的感受,比性行為本身更為重要。

  人們之所以會對性和婚姻的關系疑惑不已,是因為他們長期被欺騙、蒙蔽、壓

  抑和說服,認為性行為在他們的生活裡是不可自制的,并且必須和什麼人做得一樣

  “标準”,而這種所謂“标準”是由廣告、文學、電影、戲劇、電視等等制造出來

  的。由于這些幻想出來的标準,人們會問些愚蠢的問題,如:我們應多長時間性交

  一次?應該瘋到什麼地步?我們能互抓互咬嗎?等等。更可悲的可能是那些連這些

  問題都不敢問的人,他們因為自己的性生活似乎與那所謂的“标準”不同,就認定

  自己是性變态的夫妻。很明顯,對性的問題人雲亦雲是可悲的。要決定“性”在婚

  姻裡的性質,應向自己婚姻裡看,而非向外尋求他人設立的自欺欺人的建議和嘩衆

  取寵的“标準”。性這種男女間高度滿意的融合,需要有比夫妻間其他的互換行為

  更高級的合作與協調。性是珍貴的,也是危險的。它是需要夫妻雙方自主地相互滿

  足的相關行為,它隻能是共同的結合,代表着夫妻雙方都十分明确的一個共同目标。

  二、婚姻的倫理基礎

  婚姻關系的性倫理包括着多側面多層次的内涵。其重心在于婚姻的倫理基礎。當寫下“婚姻的倫理基礎”這個題目時,我們想起馬克思的一句名言:“您應該在考慮結婚以前成為一個成熟的人。”[注]馬克思的這句話,是他1866年8月13日寫給保爾・拉法格的信中提出的。這一年的8月6日,法國的青年社會主義者拉法格向馬克思的二女兒勞拉正式求婚。次日,馬克思就寫信告訴了恩格斯:從昨天起,勞拉同拉法格“半訂婚了”。馬克思喜歡拉法格,稱他為“一個漂亮的、有知識的、精力充沛的小夥子”,“一個出色的體操家”,而且“有非凡的醫學天才”。[注]他風趣地說:“起初這個青年對我有些依戀,但是很快就把自己的依戀從老頭子移到女兒身上。”同時,馬克思也敏銳地觀察到,這對青年人剛剛做出的決定,“多少帶有半妥協的性質”。一方面,勞拉有些喜歡拉法格,但“始終保持冷靜”,另一方面,25歲的拉法格卻常常表現出“固有的那種過分的感情”。在這種情況下,出于父輩對青年人的未來所肩負的責任感,馬克思在女兒“半訂婚”後一個星期,給拉法格寫了一封“兩人之間的秘密”信。馬克思誠懇地告誡拉法格:“您應該在考慮結婚以前成為一個成熟的人”。那麼,“一個成熟的人”的标準是什麼呢?馬克思在信中提出三個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一。一個成熟的人要能夠深刻地理解并培育起“真正的愛情”。馬克思一貫認為,婚姻家庭是包括人們愛情生活在内的特定的社會共同體。如果缺少“有效的和決定性的原則的愛情”,就隻能是“沒有靈魂的家庭生活。”[注]但是,這裡所說的愛情,并不是如某些人所作的“過分親密”的輕浮舉動。恰恰相反,在馬克思看來,“真正的愛情是表現在戀人對他的偶象采取含蓄、謙恭甚至羞澀的态度,而絕不是表現在随意流露的熱情和過早的親呢”。為此,馬克思要求拉法格注意自己的“舉止”,放棄不能莊重的“求愛”方式,學會以适合于當地的“習慣的方式表示愛情”。這樣的愛情才能深沉、持久和牢不可破。第二,一個成熟的人要有自己的事業和維持家庭生活的必要的經濟條件。當時,拉法格是一個沒有畢業的大學生,他由于參加了1865年在比利時舉行的國際學生代表大會,剛剛被法國巴黎科學院院部開除了學籍;他流亡到了英國,又不具備适客觀環境的“必要條件――語言知識”;他作為一個年青人“有一時的狂熱的積極性和善良的願望”,但“不是一個勤勞的人”。總的說來,在當時的條件下,拉法格“成功的希望”是“很靠不住的”。為此,馬克思直言不諱地告訴拉法格:“在最後肯定您同勞拉的關系以前,我必須完全弄清楚您的經濟狀況。”您“不能期待我象唯心主義者那樣對待我女兒的未來。”在寫這些話的同時,馬克思痛苦地引證了貧困的經濟條件對自己的家庭生活的重壓。他說:“我已經把我的全部财産獻給了革命鬥争。我對此一點不感到懊悔。相反地,要是我重新開始生命的曆程,我仍然會這樣做,隻是我不再結婚了。既然我力所能及,我就要保護我的女兒不觸上毀滅她母親一生的暗礁。”第三,一個成熟的人在考慮結婚以前應該經受社會生活的多方面考驗。馬克思在信中向拉法格聲明:“您要是想今天結婚,這是辦不到的。我的女兒會拒絕您的。我個人也會反對”,“無論對您或對她來說都需要長期考驗。”馬克思在給恩格斯的一封信中還談到:“小拉法格在考慮結婚以前,自然應該在倫敦然後在巴黎通過他的博士考試。”又說:“他是一個出色的人,他也是一個嬌生慣養和過于純樸的人。”[注]這也要求拉法格在考慮結婚以前,應該首先在事業上取得成功,培養起吃苦耐勞的品德,成為一個成熟的人。也許有的同志會問:馬克思本人早在18歲就同燕妮訂了婚約,他後來卻對拉法格提出那樣的要求,這是不是有些苛刻了呢?應該承認,馬克思的戀愛是比較早的。從當時的情況看,一方面,年輕的馬克思有着遠遠超過當代同齡人的才能和境界。他在中學畢業的作文《青年選擇職業的考慮》中就曾提出:“如果我們選擇了最能為人類福利而勞動的職業,那麼,重擔就不能把我們壓倒,因為這是為大家而獻身;那時我們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憐的、有限的、自私的樂趣,我們的幸福将屬于千百萬人。”[注]另一方面,年輕的馬克思依然不夠成熟。他的愛情熱烈但不夠深沉,激昂而不夠堅毅。他對自己和燕妮的愛情生活要經受社會和家族的種種考驗估計不足。他沒有想到在幾年之内,他将要遠離未婚妻,甚至不能直接和她通信。因此,馬克思轉入柏林大學讀書時,曾一度過着“沉醉于愛情而希望渺茫”的生活,時常陷入失望和嫉妒之中,并曾多次痛苦地和過分執拗地抱怨過。父親在一封信中對馬克思說:“我反對你這種非常痛苦的表現……難道這是毅力的表現嗎?難道這是男子漢大丈夫的性格嗎?”同時,父親又給予他及時和中肯的指導:“你已經負起了一項莊嚴的義務……你并不能用在詩歌上面表現出來的任何愛情的誇張和過度興奮,保證使你所獻身的那個人内心得到平靜,相反地,他卻有把這種平靜破壞的危險,隻有用模範的品行,用英勇、堅定,同時又必然會使你赢得人們的好感和同情的行動,你才能做到使你們之間的關系親密起來,才能使燕妮不管是在自己眼裡還是在别人眼裡感到有信心和放心,而且看來都高大。”父親再三告誡兒子要永遠忠于燕妮,他教導馬克思說:“目前你必須自己拿出行動來。你必須做到使人深信,盡管你年輕,但你已經是一個始終如一,有遠大抱負而值得信賴的人。”父親的話對年輕的馬克思正确處理婚姻問題有着重要的指導作用。1837年11月,馬克思興奮地告訴父母說,他“收到了燕妮的親切來信”,燕妮的父母同意他們結婚,這封信他“反複讀了十二遍”。但馬克思又過早地高興了,正象我們以後所看到的,在馬克思看來已成定局的事,卻不過是等待和痛苦的新時期的開端。因為這裡所說不是馬上就可以結婚的問題,而隻是得到合法的允許,指望将來有朝一日締結良緣。又過了6年,即1843年,已經獲得哲學博士學位兩年的馬克思被聘為《德法年鑒》的編輯,年薪500塔勒。有了這樣的前景,25歲的馬克思才和29歲的燕妮于這年6月19日結了婚。此時的馬克思,已經完成了世界觀的根本轉變,成為一名傑出的共産主義者,一個真正的“成熟的人”。馬克思在成為一名偉大的思想家之後,并不主張“早戀”,也不認為僅僅有“愛情”就可以組建一個幸福的家庭,相反,他明确指出了“應該在考慮結婚前成為一個成熟的人”。當馬克思把這話寫給拉法格時,曾經引起這個青年人的不解和憂傷。然而,拉法格終于聽從了馬克思的忠告,不僅通過父親“提出了非常良好的經濟條件”,而且決定在考慮結婚以前通過博士學位的考試。他沒有辜負馬克思的殷切期望,逐步理解到愛情,婚姻和家庭要求人們具有高度的義務感,要有堅實的思想基礎和必需的物質保障。正是在馬克思的關懷下,拉法格和勞拉都成為堅定的共産主義戰士,他們在兩年後舉行了儉樸的非宗教式的婚禮。馬克思并在新婚夫妻的蜜月旅行途中寄去了熱情真摯的賀信。回顧這段曆史,有助于我們正确認識婚姻的基礎。它表明,正常的婚姻和家庭的建立和發展,不僅需要“愛情”、“義務”等道德思想因素,而且要有相應的經濟條件。或者說,“婚姻基礎”這一概念是個綜合性的總體範疇。從性倫理學的特定角度界說,婚姻的倫理基礎是愛情與義務的統一。為什麼說愛情和義務的統一是婚姻的倫理基礎呢?這裡,首先需要把婚姻的倫理基礎與婚姻的基礎區分開。本書第三章在論證性倫理的婚姻原則時已經詳細說明,婚姻在本質上是一種特定的社會關系,是一個既屬于經濟基礎,又屬于上層建築的社會範疇。換句話說,婚姻關系不是自然關系,而是具有一定自然條件的、特定的、複雜的社會關系。其中,既包含着物質的,即經濟的、生理的關系;又包含着思想的,即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關系,正因為如此,婚姻關系的存在,就需要相應的經濟基礎和生理基礎,以及政治基礎、法律基礎和道德基礎等等。其次,婚姻的倫理基礎的确立,從根本意義上看,取決于社會的生産方式;從直接意義上講,它取決于婚姻的本質、性質和職能。婚姻關系在當代中國,依然是一種複雜的社會關系,既包含着社會意識的因素(家庭的精神生活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相應的心理的、倫理的和法律的聯系)。我國《婚姻法》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這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婚姻關系。婚姻以及随之産生的家庭在當代中國具有其重要的職能。第一,組織家庭成員共同生活。首先,家庭是社會的基本消費單位,是家庭成員經濟生活的共同體。家庭成員間的關系具有多種多樣的特性,但構成基礎則是特殊類型的經濟關系。第二,有計劃地生育人口。人口的生産和再生産是在婚姻形式中實現的。第三,教育家庭成員。自古以來。婚姻家庭就是一個文化教育的單位。由于婚姻的特定環境,能行之有效地對婚姻雙方及其後代的性格和品德發生極為深遠的影響。第四,部分家庭還具有從事物質生産的職能。我國婚姻家庭的社會主義性質和四大基本職能,從總體上決定着當前婚姻的道德基礎。為維護婚姻關系的社會主義性質,為有效地發揮家庭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和人民生活中的積極作用,毫無疑義地要引出一系列相應的社會義務;或者談得再明确點:不履行義務。婚姻關系一天也不能存在。另一方面,要使這些社會義務得以自覺地履行,即成為人們的道德義務,又決不可缺少聯系夫妻雙方的感情紐帶――愛情,不可不重視發揮愛情所内涵的高尚道德性和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巨大能動作用。所以,我們認為,社會主義婚姻的本質、性質和職能已經從客觀上提出了把愛情和義務統一起來的倫理要求。再次,從性倫理學的理論分析,合理的婚姻關系也應該以愛情和義務的統一為倫理基礎。黑格爾曾經談到:“婚姻實質上是倫理關系。以前,特别是大多數關于自然法的著述,隻是從肉體方面,從婚姻的自然屬性方面來看待婚姻,因此,它隻被看成一種性的關系,而通向婚姻的其他規定的每一條路,一直被阻塞着。至于把婚姻理解為僅僅是民事契約,這種在康德那裡也能看到的觀念,同樣是粗魯的,因為根據這種觀念,雙方彼此任意地以個人為定約的對象,婚姻也就降格為按照契約而互相利用的形式。第三種同樣應該受到唾棄的觀念,認為婚姻僅僅建立在愛的基礎上。愛既是感覺,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許偶然性,而這正是倫理性的東西所不應采取的形态。所以,應該對婚姻作更精确的規定如下:婚姻是具有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這樣就可以消除愛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複無常的和赤裸裸主觀的因素。”[注]黑格爾把婚姻的實質隻歸結為倫理關系,這是片面的。因為,婚姻不僅包括社會的思想關系,而且具有社會的物質關系。但是,難能可貴的是,黑格爾在強調婚姻的倫理關系時,能夠進一步認識到:“婚姻是具有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我們知道,在黑格爾那裡,自由意志借外物(特别是财産)以實現其自身,就是法;自由意志在内心中實現,就是道德;自由意志既通過外物,又通過内心,得到充分的現實性,就是倫理。因之,黑格爾的那段話,實際上指出了婚姻具有基于愛情并由法律固定下來的道德關系的性質,體現了“雙方人格的同一化。”這裡,已經内含着愛情和義務應該統一的思想。不過需要注意,在黑格爾那裡,最終起決定作用的還是唯心主義的“精神”。我們強調愛情和義務的統一,是從現實的倫理關系出發的。一方面,婚姻是包括人們愛情生活在内的特定的共同體。關于愛情在婚姻關系中的重要地位,本書第一章已專門作了詳細論述。這裡,再借用馬克思的話做一個總的概括,即如果缺少“有效的和決定性的原則的愛情”,就隻能是“沒有靈魂的家庭生活,是家庭生活的幻覺。”[注]所以,婚姻需要愛情為自己存在的倫理基礎之一。另一方面,在現實的婚姻關系中,義務也是不可缺少的基礎因素之一。一般地說,在婚姻生活中,義務是一種普遍存在的關系和要求。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确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确立夫妻關系”;“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等等。即是說,一個公民,當他(她)依據法律,與他人締結了婚姻以後,或者講得更廣泛些,當他(她)作為一個特定家庭的成員以後,就必須履行相應的婚姻義務以及由此産生的社會義務。婚姻的倫理義務和法律義務的基本規範是相同的。區别在于,前者是一種自覺履行的婚姻義務,是行為自由的表現。婚姻義務作為一種職責,是“應該做的”。這種“應該做的”,隻有成為一個人的内心要求時,才能自覺地去履行。性倫理學認為,婚姻的道德義務,從它的客觀要求和内容來說,是一種使命、職責,具有不依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的約束力。但是,從主觀方面來說,它是在人們理解和認識了婚姻家庭的客觀要求,自覺到自己的使命、職責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内心信念和意志,因而履行婚姻義務的行為又是自由的。婚姻當事人,隻要認識和理解了社會發展對婚姻家庭的要求,具有高尚的道德境界,他就必然能夠自覺地、愉快地去履行自己的婚姻義務。說到這裡。我們可以對愛情和義務的辯證關系作進一步的說明了。愛情與義務都和建立幸福的婚姻,和正确履行社會主義婚姻的職能分不開。在馬克思主義性倫理學看來,義務和愛情是相輔相成的,二者相互補充和輔助。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婚姻義務不僅在于維護作為社會單位的家庭,而且鞏固和發展借以建立的愛情紐帶。有些同志常講“愛的權利”。‘如果說愛是人的一種權利,那末随着人們行使愛的權利,也就産生了愛的義務;基本情況是:愛情本身已經含着對愛人承擔道德責任,包含了義務和内容;在愛情關系發展到婚姻關系以後,義務的客觀内容進一步加強和增多;結了婚,有了孩子,又要承擔新的義務。在現代社會裡,婚姻義務比其他義務更為廣泛、經常和具體。而且婚姻義務在社會主義社會一經産生,又具有一定的相對約束力。這種約束力既反映了義務和愛情的一緻性,也體現了義務和愛情的矛盾性。一方面,由于義務的存在,愛情變得具體化、現實化了,義務推動着愛情不斷向前發展,使愛情更加深化;另一方面,義務比愛情更穩定,為愛情減弱或消失的時候,義務并不能完全随着個人的主觀意願立即減弱或消失。愛情和義務是兩種不同的因素。但它們并不是對立的和相互排斥的。夫妻隻要有願望履行義務,善于履行義務,并謹慎行事,他們組成的家庭就不是機械的混合物,而是堅硬的合金,這種合金能生産出神奇的産品:愛的義務和永恒的愛情,也就是人類自古以來就向往的兩者的融合以及由此而産生的婚姻的幸福。蘇聯社會學界有一種看法,認為在愛情和夫婦生活的持久性、間不存在單一意義的依從關系。其原因在于:愛情的力量、深度、持久性,既是直接取決于社會上占有統治地位的道德價值和審美價值,也是直接取決于道德價值和審美價值深入個人心理的程度;愛情會提高對于婚姻的期望,以及與這種期望的同時,也提高對對方的要求,固而愛情也會增加失望的危險,往往造成心理上的沖突,這種沖突可能引起具體的愛情否定态度,甚至離婚。我們在讨論愛情是不是婚姻唯一充分可靠的倫理基礎時,可以考慮這些意見。同時,我們還想指出,加強婚姻的道德義務觀念,有助于解決上述不協調的狀況。在我國人民的實際生活中,也有類似情況;當新婚的浪漫和令人難忘的蜜月之後,當進入平凡的家庭生活之時,相互間的愛情和熱戀會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各種矛盾也可能相繼發生。造成這種狀況有其特定的原因。從主觀上講,現在的人們,特别是青年人,對愛情的追求大大增強了,其中有些人不自覺地把“愛情”想象得過于超脫和浪漫。而婚後的生活卻是現實的、具體的。在我國物質生活水平還比較低的情況下,必須為組織家庭付出辛勤的勞動。人們大都希望婚姻生活舒适,愛人才貌雙全。而在現實生活中,不可能每個人都獲得個性的全面完美的發展。在兩性關系方面,這種主觀要求高于客觀實際的情況,在今後一段時期恐怕還會存在。解決這個矛盾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培養雙方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強烈的義務感,借以消除各種消極因素,引導夫妻關系向着更堅定、吏持久的方向發展。總之,在婚姻關系的倫理基礎方面,不僅愛情是主體概念,道德義務同樣也是主體概念。所以,隻強調愛情而忽視義務,或隻強調義務而無視愛情,都是片面的。隻有切實地做到愛情和義務的統一,才符合社會主義婚姻的客觀要求;而做到了這一點,則表明社會主義新人在婚姻關系中獲得了倫理自由。

  三、婚姻的理想模式

  美滿的婚姻關系是社會以及締結婚姻的人們不斷追求的目标。本節所要研究的課題,即是婚姻關系中性倫理的理想模式。霭理士曾經深刻地指出:“戀愛的藝術,就它的最細膩最不着痕迹的表現而論,是一個男子和一個女子在人格方面發生最親切的協調的結果。”又說:“婚姻關系決非尋常的人事關系可比,其深刻處,可以穿透兩個人的人格,教他們發生最密切的精神上的接觸以至于混化。”[注]埃克和納在《婚姻的性的方面》一書中也曾鮮明地分析道:從心理的立場來看婚姻,把婚姻當作一個富有創造性的人格關系看。它根本是一個造詣的過程。這種關系,這種過程,在行婚禮的時候,不一定就會發生或開始。這造詣的過程往往很慢,也許要費上好幾年的漸進的功夫,一種圓滿的與深切的婚姻關系,即真正因叫做婚姻的婚姻關系,才有希望确立。表面上已到白頭偕老的段落,而此種關系還沒有确立的例子,也所在而有。兩位著名性學專家的話,給我們指示了一個探索方向,即婚姻關系中性倫理的理想追求,是與男女雙方的人格緊緊聯系在一起的。不妨先從“性愛的人格”談起。霭理士在《性心理學》中論證:性愛的人格是建築在一個三邊而有密切聯系的三角之上的,這三邊是大腦、内分泌系統和自主神經的機構。自主神經機構是比較在背景之中而不大顯露的,但其重要性似乎不減于其他兩邊。這一番見解把身心兩方面的因果關系聯系起來,有助于我們了解為甚麼一個個體在活動上歸根結蒂是一個單位、一個分不開的基體。大家都知道,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曾經明确指出:“如果說隻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麼也隻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即是說,一方面,相愛者彼此結婚而不是同任何别人結婚“是他們的義務”;另一方面,“彼此相愛是夫婦的義務”。[注]在性倫理學看來,這即是具有倫理意義的性愛人格,也即是婚姻倫理最基本的規範。鄧穎超同志說過:“真摯的持久的愛情,不是‘一見傾心’,因為相反的全面的了解,思想觀點的協和,不是短時期能達到的,必須經過相當的時期才能真正了解,才能實際地衡量雙方的感情。”“愛情的持久,力量和美是與個人的一般道德水平分不開的。”這是一個道德高尚,對愛情忠貞不渝的人說的話,它含有深刻的真理。如果你是一個真正的人,如果你善于為你的愛人創造精神财富,那麼要你不再愛你多年相親相愛的人,簡直不可思議。真正的愛情不因時光的流逝而減弱,相反,将更趨強烈。我把自己的心靈獻給了我熱愛的人,他(她)把自己心靈中的美和道德責任感也獻給了我,我們同心協力創造并不斷創造新的财富。這一财富包括:我們的道德進步,理智和感情的互相充實,兒女、家庭的榮譽和尊嚴,傳統,對往事的回憶,詩一般美好的青春,以及青年時代的純潔感情。這一切都在心靈深處留下痕迹。’當丈夫或妻子失去自己的愛人,往往許多年,甚至一輩子也難以忘懷。恩格斯在妻子逝世後曾這樣寫信給馬克思:“瑪麗去世了……我無法向你說出我現在的心情。這個可憐的姑娘是以她的整個心靈受着我的。”“同一個女人在一起生活了這樣久,她的死不能不使我深為悲恸。我感到,我僅餘的一點青春已經同她一起埋葬掉了。”[注]這種情況并不是極少數的例外,也不是“浪漫主義的癡情”。這是人性的表現。人之所以不能忘記心愛的人,隻因為他(她)已經占據了她(他)的心靈,他們的命運已融為一體。換句話說,忠貞赤誠的愛情已經完全轉化為崇高的道德感情和道德義務。在以上論述的基礎上,我們要強調指出:雙方人格的同一化是性愛人格的升華,也是婚姻關系中性倫理的最佳模式。一般說來,夫妻倫理關系的基本前提是男女平等,其主要表現就是雙方都具有自己的人格。鑒于中國有數千年男尊女卑的道德傳統,而且這種流毒至今仍有一定的市場,所以在夫妻關系中有必要着重談談女子的人格。早在五四運動前夕,我國著名學者葉聖陶先生就寫過一篇《女子人格問題》。他說:“‘人格是個人在大群裡頭應具的一種精神’。換語說來,就是‘做大群裡獨立健全的分子的一種精神’。為要獨立,所以要使本能充分發展;為要健全,所以不肯盲從,愛好真理。――這都是完成人格必要的條件。因時代地位的不同,那人格的‘量’很沒一定範圍。然而同時代同地位的人,卻應同具乎等的人格。”接下去,葉聖陶先生明确指出:“女子應否具人格?這個問題,可以不加思索地答道,女子應具人格,因為他定是大群裡頭一分子的‘人’故。”然而,實際上絕大多數女子并“沒有真實、确定的‘人生觀’,他們的作為,不出一家以外,他們的生活,都靠着别人,既不健全,又不獨立,豈特人格不完,竟可說‘沒有人格’。”為什麼中國婦女“沒有人格”呢?除了女子在封建社會所處盼低下經濟地位外,封建倫理道德的壓迫是極其重要的原因。可以說,在封建社會中,什麼“綱常”,什麼“三從四德”,……都是誘惑女子的一種利器。這等名分,利用着大衆“世故印真理”的弱點,竟使身受的受之而不疑,以至可以說“夫婦之義,猶君臣也”。據此推論,因“君為臣綱”,故“夫為妻綱”。漢代以後,能夠開口說話的,差不多單是那些儒家男子,那些儒家又最是不要人格的――他專做一姓的忠臣,一家的令子,以己例人,自然有這些道德戒律定出來。“賢妻良母”即是女子的大教訓。在封建道學家看來,母為什麼要良?因為要撫養成男子的兒子。妻為什麼要賢?因為要幫助男子立家業。一個人活在世間,單單對于個人有關系,這種人生,不是同“阿黑”、“阿黃”一樣的沒有價值麼?女子被人用“妻”、“母”兩個字籠罩住,就輕輕把人格取消了。至于所謂的女子“貞操問題”、“節烈問題”,更是對女子人格的野蠻摧殘。為此,女子在夫妻關系中實在應該争得自己的獨立人格。一個女子,必須保持自己的人格,不去迎合男子的卑鄙的誘惑和追求,不允許使自己失去個性,尤其不允許貶低自己。正是這樣的女子,才會引起男子的最大的尊重,成為男子的道德上的權威和崇拜的對象,這決不是無足輕重的。如果沒有自己的人格,無論真正的愛情,還是夫妻生活中的忠誠,都是不可思議的。就男子方面來說,他與婦女的關系中的人格,應表現為願意和善于正确利用自己天賦的優越性,(體力、意志力),不是貶低婦女,使其屈從于自己,而是提高她,決心幫助她、保護她,為了她而作出自我犧牲。馬克思寫道:在對待婦女的态度上,“通過感性的形式,作為一種顯而易見的事實,表現出人的本質在何種程度上對人說來成了自然界,或者自然界在何種程度上成了人具有人的本質。因而,從這種關系就可以判斷人的整個教養程度。”[注]在夫妻關系中,男女雙方具有平等的人格,這僅僅體現了家庭道德的基本要求,或者說是夫妻之間道德關系的較低層次。從發展上看,夫妻關系的更高道德要求,應是“雙方人格的同一化”。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就曾指出:“婚姻的倫理方面在于雙方意識到這個統一是實體性的目的,從而也就在于恩愛、信任和個人整個實存的共同性。在這種情緒和現實中,本性沖動降為自然環節的方式,這個自然環節一旦得到滿足就會消滅。至于精神的紐帶則被提升為它作為實體性的東西應有的合法地位,從而超脫了激情和一時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其本身也就成為不可解散的了。”資其實質基礎而言,婚姻不是契約關系,因為婚姻恰恰是這樣的東西,即它從契約的觀點、從當事人在他們單一性中是獨立人格這一觀點出發來揚棄這個觀點。由于雙方人格的同一化,家庭成為一個人,而其成員則成為偶性。這種同一化就是倫理的精神。”[注]這就是說,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以前分别有各自的“獨立的人格”,這時的人格是“單一性”的。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以後,則應對他們“單一性”僞“獨立人格”加以“揚棄”。這不是抹煞當事人的原有的人格,而是說男女雙方要從婚姻是兩個人基于信任和愛情結成的統一體的共同認識出發,發揚原有人格中好的,帶有共性的方面,協調其中不和諧的方面,克服或抛棄其中根本對立的、壞的方面,從而達到雙方人格的同一化。“這種同一化就是倫理精神”,也正是夫妻倫理關系的本質體現。黑格爾還曾寫道:“愛必然要有精神人格的雙重化;它涉及兩個獨立的人身,而這兩個人卻都須自覺到彼此的統一。不過這種統一總是要和否定因素聯在一起的。”[注]這就是說,愛是屬于主體性的,而主體就是一顆獨立自持的心,為着愛,就須抛開這顆獨立自持的心,要舍棄自己,犧牲個人的獨特性,就是這種犧牲形成愛裡的感動人的因素,愛隻有在抛舍或犧牲裡才能活着,才能感覺到自己。所以一個人如果既抛棄自我而仍取回自我,在否定他的自為存在中終于肯定了他的自為存在,那麼,在這種協調和最高幸福的感覺中畢竟還是一個否定的因素,即所感到的情緒不是對犧牲的感覺而更多的是僥幸得來的幸福感,因為他畢竟感到自己是獨立的,隻是自己與自己統一的。這種情緒就是對辯證矛盾的感覺,這個矛盾就在于既否定了個人人格而又維持住獨立存在,這種矛盾在愛裡出現,也永遠隻在愛裡才能得到解決。應該說,黑格爾的上述思想是相當深刻的。把“雙方人格的同一化”作為高層次的道德要求,對于調節當代中國社會的夫妻關系有着重大現實意義。社會主義消除了或者至少是大大緩和了與私有制心理有關的婚姻内部沖突。但是,它還沒有使婚姻擺脫而且也不可能使婚姻完全擺脫由生産力的發展和婦女參加生産以及舊的倫理傳統影響而引起的各種矛盾。例如,婦女的職業作用和家庭作用難于和諧地兼顧。由于生活服務企業的缺乏,由于它們的工作水平趕不上家庭的需要,以及由于家務勞動的分配不合理而主要部分落到婦女頭上,這個矛盾可能加深。結果是參加工作的婦女的空餘時間,因而也就是婦女能夠用以提高其專業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時間比男人要少一半甚至更多。婦女的職業作用和家庭作用之間的矛盾,常常引起婚姻内部關系的緊張和沖突。此外,社會主義社會夫妻關系的矛盾在某些情況下由于婚姻内部關系的複雜性而更加嚴重,這些複雜性是以前的婚姻所沒有的,而且不論說起來是如何離奇,其複雜性是由社會的發展所引起的。這裡所說的是人們對婚姻生活的要求提高了,對婚姻本身的狀況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期望根本改變了。特别是婦女的經濟獨立和社會平等的鞏固,使婚姻選擇擺脫了外來的某種壓力,從而大大地提高了對婚姻結合的要求的水平,即把夫妻的結合看作是“心心相印”,而不是看作财産、特權、習慣的結合。與婚姻相聯系的期望,在越來越大的程度上被确定為幸福的夫妻生活的期望。這種情況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夫妻關系中心理和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夫妻關系中心理沖突的可能性,從而使得舊社會的婚姻中簡直看不出的委屈和比較容易和解的沖突,逐漸提到了首位。在這種情況下,片面地強調男女雙方各自的獨立人格,顯然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因此,夫妻雙方應該對自己作為婚姻一方的人格有一個正确的認識。關于社會主義社會婦女的人格概念,堅決否定與婦女不平等有關的一切,反映婦女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崇高而可敬的地位,反映社會主義為婦女創立的巨大可能性。但是,這絕不是說,婦女人格可以否定感情表露中的文雅、克制、适度這些品質。須知,行為放蕩、舉止粗野,決不能說明婦女的“獨立性”和婦女同男子的平等。倒是恰恰相反,放蕩行為後面常常隐藏着巴結逢迎和畏縮膽怯,而文雅才說明一個人的内在力量及其道德上的純潔。至于不正确理解男子的人格,則可能導緻夫妻關系的破裂和婚姻幸・福的喪失。列甯在強調這一點時曾經說過:“簡直沒有幾個男子――甚至在無産者中間――想到,隻要他們肯在‘婦女工作’中幫一下忙,他們就能大大地減輕妻子的負擔和操勞,甚至她們完全擺脫這些負擔和操勞。可是不行,那是有損于‘男子的權力和尊嚴’的。他們需要的是自己的休息和舒适。婦女的家務是每天在無數微不足道的瑣事中犧牲自已。丈夫的舊的統治權繼續以隐蔽的形式存在着。”[注]列甯在1920年所說的這一番話,其倫理感染力迄今仍然是現實的。總而言之,如果說,男女平等是愛情得以産生的基本前提,那麼,“雙方人格的同一化”就是愛情這種美好的倫理感情的進一步升華,就是婚姻關系中倫理性的理想模式。

  四、離婚的倫理研究

  離婚問題,從來沒有象近幾年這樣引起中國公衆越來越廣泛的注意。應怎樣看待離婚自由?離婚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婚姻法律和婚姻倫理是一緻的還是矛盾的?什麼樣的離婚是道德的?什麼樣的離婚是不道德的?今後我國離婚的趨向如何?這些都是性倫理學所關注的問題。在性倫理學看來,離婚自由具有重大的倫理意義。保障離婚自由同鞏固社會主義婚姻,這二者看起來似乎是對立的,實際上是完全一緻的。保障離婚自由,是鞏固社會主義婚姻關系的客觀要求。這裡的關鍵是,必須對離婚自由有一個正确的理解。社會主義的離婚自由,是為社會主義婚姻關系的本質所決定的。在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大多數的婚姻,翟度不同地具備愛情和義務統一的道德基礎,因之夫妻關系自然而然地成為比較和諧的終身結合。這個特點構成我國社會的婚姻關系同西方社會的婚姻關系的重要區别之一。在肯定我國婚姻關系的這個主導方面的同時,還必須看到,在我國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不正常的婚姻關系。如果說,結婚自由是引導未婚男女建立幸福美滿的婚姻關系的一種手段,那麼,離婚自由便是解除不正常的痛苦的婚姻關系的一種手段。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兩者都是婚姻自由不可缺少的方面。它們從不同的前提出發,為着一個共同的月标服務,即建設民主和睦幸福美滿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換句話說,社會主義的婚姻自由,不僅包括結婚自由,而且包括離婚自由。二者是統一的,它們從不同側面反映了社會主義制度下婚姻關系的本質。馬克思主義的經典作家深刻地揭示了離婚和離婚自由的科學内涵。首先,他們肯定了離婚的客觀性以及離婚自由的倫理意義。馬克思說過:“離婚僅僅是對下面這一事實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經死亡,它的存在僅僅是一種外表和騙局。不用說,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隻是事物本質來決定婚姻是否已經死亡。”[注]列甯說:“實際上離婚自由并不會使家庭關系‘瓦解’,而相反地會使這種關系在文明社會中唯一可能的堅固的民主基礎上鞏固起來。”[注]從這些論述中可以看出,必須從婚姻關系的本質來看待離婚問題。同時,他們又嚴肅地批判了資産階級把離婚自由曲解為個人主義的随意性。馬克思在《論離婚法草案。中強調指出:他們首先是告訴我們那些不是自願結合的夫妻的不幸情況。他們抱着幸福主義的觀點,他們僅僅想到兩個人,而忘記了家庭。他們忘記了,幾乎任何的離婚都是家庭的離散,就是純粹從法律的觀點看來,子女的境況和他們的财産狀況也是不能由父母任意處理,不能讓父母随心所欲地來決定的。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礎,那末它就會象友誼一樣,也不是立法的對象了。可見,他們注意到的僅僅是夫妻的個人意志,或者更正确些說,僅僅是夫妻的任性,卻沒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即這種關系的倫理實體。結婚的人既沒有創造也沒有發明婚姻……所以,婚煙不能聽從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應該服從婚姻的本質。列甯則風趣地說:不難設想,承認婦女有離婚自由,并不等于号召所有的妻子都來鬧離婚。可以看出,必須從婚姻關系的本質去看待離婚問題。這也正是馬克思主義所主張的離婚自由的道德意義之所在。離婚自由同其他自由一樣,屬于曆史的範疇。在整個古代是沒有婚姻自由的,自然也就不會有離婚自由。在封建社會中,雖然已有所謂的“離婚”,但那是極其片面的,離婚權隻在男子手中,女子隻能“從一而終”。盡管《唐律・戶婚》中也曾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離者,不坐。”但封建家庭中為人妻者,實際上是無從表達和實現其意願的:“和離”,隻不過是“出妻”的代名詞。“七出”是我國封建社會男子遺棄妻子的一般理由。“七出”者,即指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疚、多言和竊盜。《禮記・内則》中甚至還有“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出”的記載。《孔雀東南飛。中,焦仲卿奉母命休妻所造成的悲劇,就是對封建婚姻制度的血淚控訴。中世紀歐洲各國,一般采取“禁止離婚主義”。按照基督教的聖經規定:“開辟之初,神造男女,是故人離父母,而合于妻,應為一體。”[注]資産階級文藝複興時期,一些啟蒙學者抨擊了這種宗教神話。随着資産階級争取人權鬥争的勝利,各國相繼用離婚立法取代了宗教信條。1792年8月,法國立法會議在其宣言中指出:婚姻是可以解除之契約。這樣一來,資産階級終于打破了“婚姻不可離異”的傳統觀念。這無疑體現着曆史的進步。但是,資産階級的離婚自由,是由資本主義的經濟關系所決定的,有突出的個人主義的階級特征。例如,近代資産階級的著名婚姻問題專家愛倫凱認為,婚煙為兩性間依自由意志所結合之共同生活,以戀愛為基礎。所以主張夫妻間失去愛情,即應離婚,且必須絕對自由。資産階級“離婚絕對自由”的理論,和資産階級宣揚的其他自由一樣,隻是少數有産者的自由,即以離婚為手段,遺棄妻子,玩弄異性,破壞家庭的“自由”。正如列甯所指出的:在資本主義制度下,離婚法大多是不能實現的,因為被壓迫的女性在經濟上是受壓迫的,因為隻要存在着資本主義制度,婦女在任何民主形式下,始終是家庭的奴隸。不過列甯并不同意因此而得出結論說:“離婚自由有什麼用?”他在1916年的同一篇文章中指出:“離婚權也象所有其他民主權利一樣,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是很難實現的,是有條件有限制的,是極其表面的,但是盡管如此,任何一個正派的社會民主主義者不但不能把否認這一權利的人叫作社會主義者,甚至不能把他們叫作民主主義者。”[注]誰不要求立即實現離婚的充分自由,誰就是把被壓迫婦女置于慘遭蹂躏的境地。我們黨在領導中國革命一開始,就注意領導婦女解放鬥争和改革舊的婚姻家庭的問題。1931年12月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毛澤東在他簽署的有關決議中指出:“在封建統治下,男女婚姻野蠻到無人性,女子所受的壓迫與痛苦,比男子更甚。隻有工農革命勝利,男女從經濟上得到第一步解放,男女婚姻關系才随着變更而得到自由。目前在蘇區,已取得自由的基礎應确定婚姻以自由為原則,而廢除一切封建的包辦、強迫與買賣的婚姻制度。”《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的公布,标志着中國婚姻家庭制度大革命的開端。這個具有重大曆史意義的文件,是我黨把馬克思列甯主義關于婚姻家庭問題的學說,具體運用來解決中國婚姻家庭問題的最初的法律文獻,為我國的新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各項原則基礎。上述決議還特别指出:“關于婚姻問題,應偏于保護婦女,而把因離婚而引起的義務和責任,多交給男子擔負。”這在當時曆史條件下是完全必要的,它對于保障婦女的離婚自由有着重要意義。離婚問題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它的産生有其社會根源和曆史根源。從根本上說,婚姻關系的矛盾是社會矛盾的反映;婚姻糾紛的性質、内容也必然為社會的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态所決定。同時,随着社會的政治、經濟、思想、文化、道德等各方面的發展,婚姻糾紛的内容也不斷變化。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的調查表明,1949年到1987年,北京市的婚姻家庭經曆了三個時期和兩次大沖擊。北京和平解放後的第一個月(1949年2月),人民政府就根據解放區婚姻條例開展婚姻登記與管理工作,明文規定:“本條例根據自願,一夫一妻之婚姻原則制定之。”“禁止重婚、早婚、納妾、蓄婢、童養媳、買賣婚姻、租妻和夥同娶妻。”1950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布後,北京市主要開展三項工作:1.确立新型婚姻。1950年5月到1953年2月,在49734對申請結婚者中,有1.1%由于包辦、早婚、重婚等原由而未被允許結婚。2.初步解決了舊社會遺留的婚姻問題。1950年到1953年,民政局與法院準予離婚的對數與當年結婚對數相比,為25%到35%之間,其中婦女提出離婚的占80%左右。這種較亭離婚率是破除封建婚姻的必然結果,是社會的曆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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