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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撞了狗算誰的責任

寵物 更新时间:2025-01-24 02:50:46

機動車撞了狗算誰的責任(車狗之撞誰擔責)1

狗無疑是人類忠實的朋友,可是當前馬路上狗和車輛發生碰撞導緻發生傷人甚至亡人事件并不鮮見,狗在馬路上亂竄進而發生和車輛碰撞,而導緻安全隐患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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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馬路上撞死狗是否承擔責任?這個司機連刹車都沒踩是不是有點殘忍,有點過分?》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根據大家的留言評論,有必要再來進一步說說這個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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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前文的留言評論,很多人的觀點:

觀點一:5月1日動物防疫法出台後,寵狗不栓繩就是違法,不栓繩的狗就是流浪狗

觀點二:車輛在馬路上撞了沒有栓繩的狗,根本不是交通事故,更談不上離開就是肇事逃逸

觀點三:在馬路人壓了沒栓繩的狗就是壓了流浪狗,不承擔責任,甚至是為民除害

觀點四:在馬路上出現的狗被車壓了是活該,如果有狗主,還需賠償車主洗車修車的錢

以上觀點充分體現出大家維護公共交通和社會秩序的樸素的道德情感。

雖然狗沒有栓繩确實很令人讨厭,那麼,以上觀點都正确嗎?沒有拴繩的狗就可以被認為是流浪狗?車輛撞了沒有栓繩的狗就是可以認為撞了流浪狗嗎?

筆者進一步談談自己的認識,和大家共同探讨!

出門溜狗不栓繩違法?

“觀點一5月1日動物防疫法出台後,寵狗不栓繩就是違法,不栓繩的狗就是流浪狗”這個觀點隻對了一半,根據5月1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攜帶犬隻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

因此,5月1日以後,帶寵物狗出門不系犬繩,首先違反了《動物防疫法》,除此之外還可能違法各地出台的《限制養犬條例》等法規。但是不拴強民的狗就是流浪狗嗎?

不栓繩的狗就是流浪狗?

很明顯,不栓繩的狗有兩種情況:

一種就是本來就是流浪狗;

另外一種就是,是被主人帶着遛彎的寵物狗,但沒有栓繩,《動物防疫法》5月1日起施行,但該法中并沒有這樣的規定,如果以該法中的第30條“攜帶犬隻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就認為沒有系繩的狗出門就不是寵物狗,就是流浪狗,很明顯邏輯不通,是不成立的。

因此,很明顯,沒有栓繩的寵物狗并不是流浪狗。

說到這,可能有人有疑問了,認為可以看到媒體上報道的,多地沒有栓繩的狗公安機關或城管部門直接抓走,不是流浪狗,為啥就能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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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或城管部門能否将不栓繩的狗抓走?

我們知道,行政部門執法必須有法可依,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依《動物防疫法》并不能将不栓繩的狗抓走。狗主沒給狗栓繩,違反了該法第30條,但是該法第30條并沒有對該行為給出進一步的處理措……但是如果當地如果立法或出台政府行政規章及有相關沒收或捕抓未栓繩狗的規定,則才可以将沒有栓繩的狗抓走或叫沒收。我們從媒體可以了解到,目前全國多地已出台相關法規,明确對于沒有栓繩的寵物狗可以給予沒收或捕抓。

如:據北青報5月7日報道,《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其中第二十九條明确,對于違規攜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汽車的;違規攜犬乘坐電梯的;違規攜犬出戶等情況,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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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4月17日的光明網報道:2020年8月,仙桃市發布了《關于對城區流浪犬捕捉的通告》,其中指出:(一)市民攜帶犬隻出戶時,應當為犬拴犬繩,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進行牽引。對攜帶犬隻外出未拴犬繩的,公安部門将一律作為流浪狗進行捕抓

需要說的是:作為流浪狗進行捕抓,并不是說它是流浪狗,而是作為流浪狗,如果咬了人,或是故意撞壞了車輛,狗主是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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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的光明網報道:《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攜犬隻出戶的,應當為犬隻挂犬牌、束犬鍊、戴嘴套,由成年人牽引,主動避讓他人。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犬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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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撞了不拴繩的狗,車輛及狗主人的損失由誰來承擔?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私人合法财産的保護】私人的合法财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因此,不管是狗,還是車輛都是屬于他人的私人财産,都禁止破壞,如果破壞導緻了損失,需要由相關方承擔責任,下來我們讨論損失由誰來承擔?

情況一:如果是撞了流浪狗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動物緻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緻害責任】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區分兩種情形:

情形一:如果能找到原飼養狗的主人

若車輛駕駛人在正常行駛中無過錯撞了狗,由于流浪狗無主,因此,如果能找到動物原飼養人,動物原飼養人由于未盡到相關義務,而導緻狗撞壞了車,則需承擔車輛的維修責任。

情形二:如果流浪狗沒有原飼養的主人

1.如果流浪狗沒有原主人,則看有沒有管理的單位或人員,比如流浪狗沒有主人,但被附近的小區居民負責喂養,則喂養的相關人需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進而如果車輛駕駛員無責,狗撞壞了車,負責喂養管理的人需承擔一定的修車責任。

2.沒有管理的人,也沒有管理的其它單位

一般情況下,流浪狗由當地政府的公安機關下設地的犬類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如果類管理辦公室沒有開展相關業務,也沒有進行相關宣傳、治理等,也可能需承擔相關責任,但是由于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犬類管理辦公室都會開展流浪犬類的治理工作,且由于流浪狗随機出沒,數量較多,不可控等情況,客觀上,公安機關隻要進行了一定的管理,就無需承擔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車的損失無法賠償,車主也無需為撞傷或撞死流浪狗賠償或承擔責任。

情況二:車在馬路上撞了沒有栓繩的寵物狗

根據《民法典》第六條 【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确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侵權責任的承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由雙方的民事主體,狗的主人,和車輛的駕駛員或車主根據過錯及責任劃分區分責任;如果駕駛員是執行單位任務的由狗的主人和駕駛員單位根據責任劃分區分責任;如果是私人間雇傭的司機發生撞狗事件的,由雇主和狗的主人根據責任劃分區分責任。

那麼這個責任如果劃分?

責任的劃分,應該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則,根據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劃分責任分配比例。如果駕駛員無責,則無需承擔責任,如果駕駛員全責則由駕駛員和相關關系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駕駛員和狗均承擔部分責任,則由駕駛員及相關關系人按責任比例分配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争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複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因此責任劃分的基本思路就是:

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争議的,協商區分責任。

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争議的,如果是交通事故,協商不成,應迅速報告交警部門,由交警部門勘察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接下來,我們來讨論,車在馬路上撞了沒有栓繩的狗是不是交通事故?

先讓我們看看什麼是交通事故?

《道路安全法》第119條第一款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事件。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構成有四個要件:事故主體是車輛;二是事故空間在道路上;三是事故原因系過錯或意外;四是事故後果包括人身傷亡或财産損失。

因此車輛如果撞了不栓繩的狗,是滿足四個要件中的第一個車輛,第二個道路上,第三項如果不是故意撞的,那麼不是有過錯就是意外,也是滿足的,最關鍵的就是是否有财産損失?如果有财産損失,那麼四條都滿足,就是交通事故,如果沒有财産損失,就不是交通事故。

因此,最關鍵的就是認定不栓繩的寵物狗是不是流浪狗,或是能不能認定為流浪狗?

本文前半部分已經讨論過了,沒有栓繩的狗,不一定都是流浪狗,如果是不栓繩的寵物狗,就更不是流浪狗了。

因此,車撞了未拴繩的狗一般屬于交通事故。

如果撞狗具有主觀故意:

但是,如果故意撞了狗,很明顯不屬于交通事故定義中的“因過錯或意外”,因此就不是交通事故。

則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财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根據《刑法》故意毀壞财物罪(刑法第275條),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情形一:如果撞的是流浪狗

由于流浪狗不屬于公私财物,則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刑法》的情形。

情形二:如果撞的是沒有栓的寵物狗

則由于故意損壞他人财物,而根據價值,可能處到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拘留,或觸犯故意毀壞财物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即使是故意撞但無需承擔相關責任的特殊情況:

當然,一方面是否故意不好判定,另一方面如果是緊急避險,那麼這種情況下也無需承擔故意撞的責任。

那麼一般如何劃分雙方責任?

交警部門按民法公平原則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認定劃分責任,一般在劃分責任時除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安全原則、結果責任原則外,及行為人過錯原則。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後,确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首先,路權問題,很明顯狗在馬路上是沒有路權的,然後就要看車輛有無路權,駕駛員有無駕駛資格;

其次,狗是不是有狗證;再次:駕駛員有無酒後、超速等違法違規情況。

如果車輛證照齊全,駕駛員有駕照,也無其它違法違規情況,則根據目前媒體報道的責任劃分實踐,如果車輛在正常駕駛中撞了沒有栓繩的寵物狗,則大多車輛方無則,但也有車輛方次責的報道。

如果雙方或其中一方對于交警部門出具的認定書有不同意見,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到人民法院起訴,最終責任區分結果以人民法院判決為準。

車輛方無責的案例:

如:2021-05-12 01:34·江蘇交通廣播網報道:小狗未牽繩被撞,全責。在該事故中,小狗未牽繩被撞後,狗主人認為車主也有責任,雙方協商不成,後來報警,警察調查後認為:寵物主人溜狗時未對狗進行栓系引發交通事故,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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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021-06-21 09:57·紫牛新聞,寵物狗路上被車撞死,不拴繩主人被判擔全責一文中報道:陳某駕駛電動車行駛至南京欣旺花苑小區内時,突然竄出一隻未拴系的泰迪犬。陳某躲閃不及,撞上泰迪犬又碾壓了過去,造成犬隻當場死亡。當地秣陵交警中隊民警調查後認定,因主人張某未拴繩被認定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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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方次責的案例:

如:2021-06-02 17:2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号·富陽法院在“【以案說法】遛狗不牽繩,狗被車撞,責任誰承擔”一文中報道:陸某駕駛小車行駛在城區後周路上,突然從路邊蹿出一條小狗,陸某反應不及導緻車子徑直撞上,他立即下車查看情況并報警。交警在查勘事故現場後認定該起事故為意外事件并出具了相應的事故認定書。

該起事故交警部門定性為意外事件,導緻責任主體不明确。狗主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陸某駕駛車輛與倪某的寵物狗發生碰撞,造成倪某寵物狗受傷并進行治療,即造成了倪某的财産遭受損失。通過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及庭審中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倪某攜帶寵物狗上街,未牽狗繩,導緻寵物狗處于不受控制的情況下發生碰撞,系事故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的責任,而陸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未随時注意前方動态,導緻撞上寵物狗,承擔次要責任。同時陸某駕駛的車輛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故針對本案的損害,應由陸某承擔的次要責任由太平洋公司在其保險範圍内予以賠償。案件判決後各方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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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馬路上撞了沒有拴繩的寵物狗,屬于交通事故,如果雙方對于故事的責任無法協商一緻,需要報警,由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書,區分雙方責任,然後雙方根據責任分劃分賠償,如果對于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有異議,可以行政複議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後文,我們進一步探讨,如果車輛在馬路上撞了狗而沒有停留直接駛離,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說明:

1.内容僅代表筆者觀點,如有不同,歡迎讨論

2.圖片及GIF動圖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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