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的人和下崗失業的人有區别嗎?這兩者之間還是有一定區别的,但是他們也有相同之處。他們的相同之處就是跟自己所在的原工作單位,脫離了關系,這就是共同之處。因為無論是買斷工齡還是下崗失業,都是和原工作單位解除了對應的勞動合同關系,所以說這是共同之處。
那麼不同之處是什麼呢?其實下崗失業人員那麼基本上是在,這個社保制度執行以後的一個産物,也是在勞動合同法執行之後的一種方式。由于自己的工作單位是企業單位,那麼企業單位是靠經營利潤來存續的,如果說經營利潤不好,破産倒閉的情形時有發生,這個是無可厚非的一件事情。所以最終可能就會面臨下崗失業的問題出現。
當然社會保險法中也明确規定下崗失業,以後有所到的工作單位,嚴格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那麼經濟補償的标準是根據你在工作單位的工作年限來決定,每一年可以獲得一個月的全額工資,以此類推,除此之外你還可以獲得失業金的待遇,這就是下崗失業人員所能夠獲得相應的待遇,實際上它是屬于這種被動的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是屬于法定的義務範疇。
但是我們的買斷工齡人員其實是不一樣的。買斷工齡人員大多數,是來自于社保制度執行之前的退休制度,因為那個時候是退休制度所以說退休金的發放,并不是由今天的社保基金給予發放,而是有所在的工作單位來給予發放。但是由于工作單位退休,人員越來越多,對于工作單位來講,他的這個壓力就會變得越來越大。那麼就形成了所在的工作單位,一次性給予退休金待遇的發放,也就是所謂的買斷工齡。
從本質上來看,買斷工齡和下崗失業還是有明顯的區别,但是買斷工齡沒有明确的法律法規的,這樣的一個規定。也就是說從法律角度來講,它并不是完全合法的。而我們的下崗失業,隻要是你嚴格地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去執行,它是一個完全合法的,所以說二者之間還有這樣的一個明顯區别。
當然現在已經沒有這個所謂的有企業單位來發放退休金的情形了,所以說現在沒有出現過買斷工齡的情形,基本上都是下崗失業,但是當你退休之後,已經就和自己的員工工作單位脫離實際關系了,你的社保待遇将會由社保基金來發放,而且都是可以保證領取終身的,并且都是按月能夠足額的發放的,所以說在今天來看下崗買斷已經是過去式,它是一個時代的産物,今後将不會再發生了。但他确實跟今天的下崗失業人員還是有一個明顯和本質的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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