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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寶山公租房管理辦法和買賣政策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9-29 18:27:56

  上海市寶山公租房管理辦法和買賣政策

  上海市寶山的公租房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号)、《關于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層次住房供應體系.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分層次住房供應體系,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實行租售并舉,多渠道滿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号)、《關于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08]131号)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内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管理适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住房。

  第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政府支持、市場運作;多方建設、統一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财政、稅務、國資、金融、住房公積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區縣範圍内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上海市寶山公租房買賣政策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戶籍,年滿23周歲;

  (二)申請人參加本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者醫療保險,不含少兒醫療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後補繳社會保險的時間不納入累計繳費時間);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未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後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本市領取低保廉租貨币補貼、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貨币補貼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在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後,應當立即停發租房貨币補貼;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無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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