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印發《關于以管資本為主加快國有資産監管職能轉變的實施意見》提出,“管資本”為主的重點任務歸納為“管布局、管運作、管回報、管風險、管黨建”五方面。作為完善國資管理體系和實現“管資本為主”核心環節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下簡稱“兩類公司”),是否承擔着“管資本”的職責呢?
《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産法》、《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等政策文件指出,國資委的職責包括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專司國有資産監管職責和負責國有企業黨的建設三項職責。
由此得出,“管資本”既有包含出資人職責,也有負責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的職責。
那什麼是“管資本”?
人民日報《加快實現從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産監管體制》中提出:“管資本”更加尊重企業市場主體地位和企業法人财産權......更多依托産權關系和資本紐帶、更多依靠公司章程和法人治理結構、更多采取行使股東權和發揮董事作用等手段履行出資人職責......“管資本”着眼國有資本的價值貢獻,更加關注國有資本的整體收益和控制力。......“管資本”更加注重通過市場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調整利益主體關系、實現監管目标。......“管資本”更加關注資本合理流動、優化配置,更能引導企業追求發展質量效益......
由此得出,“管資本”不止是管企業,是管國有資本的整體收益和控制力,隻是管理手段注重通過市場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調整利益主體關系、實現監管目标。
那“兩類公司”履行的是什麼職責?
人民日報文章提出,“國資監管機構依法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其他直接監管的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所出資企業履行股東職責。”
《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此外,中央會議也曾提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主要職責包括“代表國家股東一體化行使股東各項權利”。
因此,國資委是将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轉授投資運營公司,公司履行的是出資人職責的表述更加精準。也就是說,“兩類公司”主要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為依據、以出資額為限、以股權為紐帶、以公司治理為渠道、以派出股權董事為手段、以市場化方式參與和影響出資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是其出資企業積極而又有限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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