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公司經常取得“辦公用品”的增值稅普票,是否必須附有稅控系統開具的銷貨清單?
我們都是讓銷售辦公品的商店直接開具一個清單或者明細表,然後财務作為附件入賬: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 5000元
貸:銀行存款 5000元
參考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内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内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台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台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内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台系統。”
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彙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彙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号)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可彙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彙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新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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