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微企業認定
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從2個方面來認定:“小型”與“微利”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标,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 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确定上述相關指标。
二、稅收優惠
1.100萬以内:2.5%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财稅〔2019〕13号)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即: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00*12.5%*20%=2.5%)此條為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規定,執行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
2.100-300萬:5%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00*25%*20%=5%)此條為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執行期限到2024年12月31日。
三、對比
假設簡化條件為300萬的應納稅所得額:
1.如不能享受該稅收優惠的條件下:
應納所得稅300*25%=75萬;
2.享受的該稅收優惠:
100*2.5% 200*5%=12.5萬;
優惠額度達到6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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