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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漢時期刺史制度的變化及特點

旅遊 更新时间:2024-08-18 15:14:57

  導言:

  衆所周知,漢代作為我國古代封建王朝的重要一個時段,在政治,經濟,社會,軍事等方面取得了高度的成就,但是在漢朝晚期卻出現了國家衰敗,軍閥割據的局面,那是什麼原因導緻漢末軍閥割據?

  刺史職權的擴大 刺史是中央派至地方的監察官。刺史受禦史中丞統轄。設立刺史的主要目的是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督察和監控。西漢漢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除三輔、三河、弘農外,漢武帝将全國劃成十三部,每部設刺史一人,分管幾個郡國,故稱為部刺史。

  兩漢時期刺史制度的變化及特點(漢代地方制度的變革)(1)

  西漢十三刺史部

  刺史每年八月作為朝廷派員的身份出巡郡國,沒有固定治所,年終回京師向朝廷報告,經由丞相察核後,再對地方官員作出遷降賞罰。刺史的官位不高,秩僅六百石,但權力很大,其監察的對象皆是兩千石以上的高官,任滿九年,績優者可以升任太守或相國。設置這樣位卑權重的監察官,有利于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漢成帝之後,各地叛亂不斷,朝廷為了平亂給予地方更大的權力。在漢成帝綏和元年(公元前8年),改刺史為州牧,秩奉兩千石,地位超越守相。漢哀帝時認為州牧權限過大,在建平二年(公元前5年)罷州牧,又置刺史。

  漢平帝元壽二年(公元前1年)又改刺史為州牧。劉秀建立東漢後,沿用西漢中後期之制,将全國分為十三個州,東漢光武帝建武十八年(42年)将州牧改為刺史,秩品仍為六百石,職掌也與西漢相同,也就是以六條監察地方郡國二千石長吏。

  兩漢時期刺史制度的變化及特點(漢代地方制度的變革)(2)

  漢光武帝劉秀像

  刺史的職權本來隻有監察權,但是到了東漢,地方權柄歸于刺史。此外,刺史在治獄、置吏、黜陟等職權方面都有侵奪。按照漢法,刺史隻是監察二千石的長吏,遷降賞罰均由中央來決定,但西漢末年以後,這些職權漸被刺史所取代。更為嚴重的是,刺史監察不實,上瞞下欺,賄賂選舉,已不像初期那樣廉潔。至漢順帝永建元年(136年)政府又下诏幽、并、涼州刺史,使各實二千石以下至黃绶。允許所察範圍可擴大至黃绶一類下級官吏,這使刺史侵奪職權成為合法。

  刺史作為巡察郡國的監察官,起初沒有固定治所,到了東漢光武十一年(35年)初斷州牧自還奏事。刺史在年終時不需再入京奏事,而是改派計吏詣京即可,并且可以置營轅。至此,刺史有了固定的治所,具備了地方行政機構的性質。

  另外,東漢朝廷規定公府州郡的掾屬皆自辟除,可以自行辟舉。這一制度的變化,為刺史擴大幕僚機構開辟了道路。東漢刺史自辟掾屬,屢見不鮮。如周景為豫州刺史,辟陳蕃為别駕;袁紹為冀州牧時,以審配為别駕等,都是刺史可自行辟舉的例證。

  兩漢時期刺史制度的變化及特點(漢代地方制度的變革)(3)

  曾為冀州牧的袁紹

  刺史地位提高的最主要表現在于軍權的掌握。刺史本為監察官,是不允許握有兵權的。但是從東漢中後期開始,由于農民叛變不斷地發生,社會混亂不止,為了平息地方的戰亂,東漢政府遂給予州牧刺史更大的權力。漢安帝時,刺史可以領兵出征。至漢靈帝,宗室劉焉建議将刺史改為州牧,并以九卿重臣出任州牧,統領全州的軍政,讓其掌控一州政務并率兵彈壓人民的叛亂。即《三國志》卷十五〈劉馥等傳〉中評論所說:“自漢季以來,刺史總統諸郡,賦政于外,非若曩時司察之而已。”

  于是州牧正式地由地方上的監察官,逐漸轉變成淩駕于郡以上一級的最高地方行政長官,這是随着刺史職權的擴大而發生的變化。州刺史所領轄數郡至十餘郡,地廣民衆,州有所憑借,于朝廷權力削弱,不能控制地方時,州刺史或州牧就成為地方上的割據者,起而反抗朝廷,朝廷難以應付。

  由此可知,東漢刺史的權力遠較西漢時期大,東漢末年,也有些刺史成了地方割據勢力的首領,如益州牧劉焉、幽州牧劉虞、荊州牧劉表,這些割據一方者,多原為州牧、刺史,或占據地盤後加領州牧之号。因此,刺史職權的擴大是造成漢末軍閥割據的原因之一。

  兩漢時期刺史制度的變化及特點(漢代地方制度的變革)(4)

  荊州牧劉表

  郡太守職權的擴大 漢代的地方行政制度,郡太守為一郡的最高長官。漢代郡太守的重要權力可以分為:

  對于本府官吏的控制權;

  對于屬縣行政的控制權;

  對于郡境吏民有向中央察舉權;

  對于刑獄之決斷權;

  對于财政之支配權;

  對于地方軍隊之支配權。

  換言之,郡太守擁有其郡屬吏之任命權、察舉權、行政權、司法權、财政權及軍隊指揮權。在朝廷的控制力轉弱時,郡太守有割據自治的條件。但東漢郡國凡一百零五,一郡之領土面積太小,人口不多,以一郡割據自治,成功的機率不大,必須向外擴張發展,兼并鄰近的州郡。所謂非據一州,無以自立。

  東漢中葉以後,不僅刺史,而且郡太守也能掌領兵權,這一制度的變化對東漢的政治産生了直接影響。郡太守以負責政事為主,都尉是郡太守的副官,主要的任務是負責軍事。秦漢以來,朝廷對守尉的軍事職權有種種的限制,郡太守必須有天子的虎符才能發兵。

  兩漢時期刺史制度的變化及特點(漢代地方制度的變革)(5)

  漢代虎符

  直至西漢末,郡太守均無擅自發兵之權。隻有在邊郡或有叛亂的地方,郡太守才有發兵、領兵權。故西漢的郡太守有領兵權實為少數例子,而且主要是邊郡。《漢書》卷九十〈嚴延年傳〉:“延年新将”。師古曰:“謂郡守為郡将者,以其兼領武事也。 ”這僅是個個案。

  都尉雖有領兵權,但完全受郡太守統率。一旦領兵任務結束,就交出兵權。西漢發兵權和領兵權的分離,有利于防止地方因郡太守、都尉軍權過大而出現武裝割據的局面。然而這種情況到了東漢有很大的變化。

  東漢初年,經濟凋敝,天下戶口數驟減,于是東漢光武帝采取予民休息的政策,不僅對農民實行減稅,對豪強也略加抑制,并且實施地方官的省并。其中,在東漢光武帝建武六年(30年)下诏罷郡國都尉官,其職務則由郡太守兼領。都尉隻是在有特殊任務,特别是需要鎮壓民變或征伐少數民族時,才臨時設置,任務結束就罷除。

  兩漢時期刺史制度的變化及特點(漢代地方制度的變革)(6)

  奉車都尉 龜鈕印章

  這樣,在東漢地方制度上又發生了一個變化,郡太守除了負責一郡的政事之外,也負責軍事,成為一郡的最高軍政長官,省并都尉于郡太守的措施卻促使地方郡太守的權力過大。郡太守原來要有虎符才能發兵、領兵的制度遭到破壞,至此,郡太守不僅有發兵、領兵權,而且不需要中央的虎符。黃巾之亂後,刺史、郡太守彈壓民變的軍事活動,日益頻繁。

  總之,東漢地方可以帶兵的人很多,但總的趨向是兵權轉歸刺史、太守。當他們在鎮壓黃巾之亂的過程中,無形中也擴展了自己的實力。值得注意的是,在刺史、郡太守掌握軍權的過程中,他們不僅能發兵、領兵,而且還能募兵,所募領的兵,就進一步轉而成為他們的私人部曲、家兵,可以說是一支私人的武裝軍隊,因此,刺史、郡太守能夠掌握政事、軍事、财政之大權于一身,累積雄厚的力量,依靠武裝力量,割據于一地,輾轉在軍閥之間的混戰中,活躍于鎮壓黃巾之亂的戰場上,勢力強大足以與朝廷對抗,正是促使東漢末軍閥割據形成的原因之一。

  兩漢時期刺史制度的變化及特點(漢代地方制度的變革)(7)

  黃巾起義

  軍事制度的改變 東漢初年,東漢光武帝的改革地方軍事制度,也是導緻東漢末年軍閥割據的原因之一。西漢的兵制是全國征兵制,凡是年滿二十三歲的壯丁都要服兩種兵役,即屯戍和正卒。各郡的正卒統屬于太守,由都尉指揮監督。每年秋天都要集合操演一次,這是大檢閱,課其殿最,稱為都試,為期一個月。期滿返鄉,國家有事,随時召集服役。

  西漢末年,常有不軌之徒常乘都試期間,劫勒隊伍,起而為亂。東漢光武帝有鑒于此,于建武六年(30年)下诏罷郡國都尉官。也就是取消了地方的專門統率軍隊的武官。廢除了都試,地方軍隊就不再訓練,所以次年三月又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等兵種。

  《後漢書》志第二十八〈百官志〉記載:“今國有衆軍,并多精勇,宜且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士及軍假吏,令還複民伍。”

  兩漢時期刺史制度的變化及特點(漢代地方制度的變革)(8)

  漢代軍隊

  但是地方上壯丁的軍籍,并沒有取消,國家有事,仍然臨時征發,事迄罷之。所以這道命令使得後來東漢的人民雖然仍有服兵役的義務,卻沒有接受軍受訓練的機會了。因此,國家有事時,就征發平時沒有接受軍事訓練的郡國兵,這些烏合之衆,怎能抵抗外患?所以每戰常敗。尤其一旦邊疆有警,郡國兵既不中用,同時,又因為内郡臨時征兵,遠不如募兵方便,故不得不招募外籍兵(胡兵)。

  東漢中後期開始,土地兼并嚴重,大量流民出現。一些無所依歸的流民,就成為募兵的對象。一旦召募,就以軍事編制把他們組織起來,其中相當大部分與募兵者結合成依附關系很強的部曲、賓客關系。

  東漢的大舉募兵,是在漢靈帝時,當時因為黃巾之亂,屯兵不足征調,所以大舉招募,例如皇甫嵩、朱儁就有大量募兵。募兵制加強了地方的實力,相對的,國家的軍事力量被削弱。東漢末年名儒應劭即明白地指出東漢光武帝改變地方軍制所造成的影響。

  兩漢時期刺史制度的變化及特點(漢代地方制度的變革)(9)

  名儒應劭插畫(右一)

  “自郡國罷材官騎士之後,官無警備,實啟寇心。一方有難,三面救之,發兵雷震,一切猝辦,黔首嚣然,不及講其射禦,用其戒警。一旦驅之以即強敵,猶鸠雀補鷹鹯,豚魚曳豺虎,是以每戰常負,王師不振。”

  這說明了郡國罷材官、騎士後,國家沒有常備軍,又廢了都試,國家一旦有難時,倉促召集士兵,若遇上強敵,便不堪一擊。募兵制最大的缺點,就是把國家的軍隊轉化成私人的武力,産生了軍閥,構成軍閥的所應具備的特質—擁有軍隊,于是軍閥就有割據地方的工具。到了東漢末年,便産生了董卓、公孫瓒等不少軍閥。

  參考文獻:

  《漢書》

  《後漢書》

  《三國志》

  《秦漢地方行政制度》

  《中國史研究》

  《中國社會政治史》

  《中國上古史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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