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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戊下葬後的故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9 19:16:15

  

  李伯謙

  《春秋時期喪葬制度中的葬月與葬日》,是根據《春秋》及三傳、三禮和《漢書》等文獻的有關記載,對古代喪葬制度中一個具體問題的專題研究。考古學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古代的喪葬制度,但要在這方面有所建樹,就必須與文獻的研究相結合。我之所以向大家推薦這篇文章,是想說明一個考古工作者要重視文獻,要從考古與文獻結合的角度分析問題,不能老停留在考古是考古,文獻是文獻,兩者互不相涉的狀況。從這個角度講,劉緒先生的這篇文章是為我們指明了方向。(節選)

  後記

  劉緒

  《春秋時期喪葬制度中的葬月與葬日》一文,基本不涉及考古材料,全是根據曆史文獻來談的。不過,最初引發撰寫本文的念頭還是與田野考古發掘有關。20世紀80年代,在參加天馬—曲村遺址田野考古實習時,發掘了不少兩周墓葬,這些墓都屬豎穴土坑墓,有的規模較大,随葬較多青銅器等。發掘墓葬需要考慮的問題很多,其中由發掘每座墓的用工與用時,想到當時挖建各墓的用工與用時。同時還想到,一些規模大而且較深的土坑墓,如果挖成後不盡快下葬回填,隔不到三、五月墓壁就會塌毀,就不是今天發掘時看到的很整齊的樣子,由此又聯系到曆史文獻中有關周代各種身份的人所用葬月不同的記載,即所謂 “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 等。于是便收集這方面材料,以明究竟。其中唯有《春秋經》及《左傳》最為豐富,因此文章便以之為基礎,内容限定在春秋時期諸侯一級人物。在搜集、梳理和排比葬月材料的同時,還牽扯到葬日等問題,也就一并探讨了。自以為本文說清了一些問題,但也有一些問題寫作時沒有考慮到,未予論述。比如,若死者死于閏月之月,其葬月與葬日如何計算;在葬月等方面,從春秋早期到晚期有無變化等。對後一問題,本文發表後有學者進行過探讨,似有一定道理。(節選)

  春秋時期喪葬制度中的葬月與葬日

  一、序言

  周代有一套繁雜而又嚴密的禮樂制度,喪葬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它在先秦及漢代文獻,尤其是“三禮”中有不少記載。這些記載是否與周代實況相符,有的可以運用考古材料予以證實,如族墳墓、棺椁制度、用鼎制度等。有的則是難以用考古材料證實的,葬月與葬日便屬這一類。然而,如果我們把有關周代葬月與葬日的記載采撷下來,進行排比分析,亦可恢複它的原貌,并進而驗證禮書記載的正确與否。周代葬月與葬日的記載主要見于《春秋》經中,所涉及的對象以諸侯王為主。因此,本文主要論述春秋時期喪葬制度中諸侯王的葬月與葬日,至于其他等級以及西周和戰國時期的情形,因缺少必要的材料,僅略做推測性探讨。

  二、葬月與卒月的關系

  葬月即埋葬之月,卒月即卒死之月。葬月的确定既與死者身份有關,又與卒月有關。下面先把《春秋》經文中明确記有卒月和葬月的諸侯全部摘出列為表一。

  表中凡62例,都記有各諸侯的卒月與葬月,有的還有曆日幹支。共涉及春秋時期黃河流域12個諸侯國。從表中可以看出,在卒月和葬月的關系上,除第12、45、48和59這4例外,餘58例有一個明顯的共同規律:奇月(單月)卒者一定在奇月葬;偶月(雙月)卒者一定在偶月葬,即卒月和葬月之奇偶是一緻的。其間相隔短者三、五月,長者十餘月,甚至兩年多,均如此。4與58,也就是6%和94%之比,即使不考慮4例特殊者尚有訛誤之可能,相比之下,二者仍相差頗為懸殊。可以想像,如果沒有一種特定的觀念形态所制約,這種成規律的現象決不會在十餘個諸侯國中普遍存在。據此可知,在當時的喪葬制度中,葬月與卒月奇偶一緻是大家普遍信守的一項規則。

  以上是從《春秋》記載中歸納分析得出的結論,在其他文獻中,還可找到直接記述這一規則的條文。

  《論衡•譏日篇》引《葬曆》曰:“葬避九空地舀及日之剛柔,月之奇偶,日吉無害。剛柔相得,奇偶相應,乃為吉良。不合此曆,轉為兇惡。”此說與上述結論完全相符。兩相互證,既可肯定春秋時期在葬制中确實存在“月之奇偶”的規則,又可說明《葬曆》所言并非虛妄之詞,乃是周代葬制的真實記錄。王充未能了解周代葬制的真谛,對其否定是不符實際的。

  為什麼葬月和卒月要奇偶一緻呢?按照《葬曆》之言,這樣做“乃為吉良”,大概對死者和生者都有好處。如不符合這一規則,就會“轉為兇惡”。這完全屬于迷信意識,超出了等級制的範圍。難怪在衆多的有關等級身份的禮制記載中少見這方面的内容,以緻數千年來鮮為人知。

  表一 《春秋》所見諸侯卒、葬表

  劉戊下葬後的故事(春秋時期喪葬制度中的葬月與葬日)(1)

  三、葬月、喪月與閏月的關系

  所謂喪月是指從卒月至葬月所跨及的月份。如表一例1,宋穆公卒于魯隐公三年八月,葬于同年十二月,屬偶月卒,偶月葬,自卒至葬所跨及的月份是八至十二月五個月份。再如例3,曹桓公卒于魯桓公十年正月,葬于同年五月,屬奇月卒,奇月葬,卒、葬所跨及的月份是正月至五月五個月份。我們稱他們的喪月為五,或五月。其他喪月為三、七等等者,依此類推。

  表一所見喪月,除四例特殊者外,58例均為單數,這是由卒月和葬月必須奇偶一緻的規則所決定的。這裡有一個問題應引起注意,即如果卒月與葬月之間遇有閏月怎麼辦?喪月之數是否把閏月計算在内?很明顯,在遵守卒、葬月奇偶一緻的前提下,如果卒月與葬月之間有閏月并将其計算在喪月之數中,則實際的喪月之數就不是單數,而一定是雙數。反之,如不把閏月計算在内,喪月之數就都是單數了。表一之所以按單數統計,并不是我們不知道在這些喪月中有閏月存在,而是因春秋時期在計算喪月之數時不包括閏月在内。理由如下。

  其一,周代喪月之制的記載,最著名也是廣為人知的就是所謂“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三月而葬”等。這在《儀禮》《禮記》《左傳》《荀子》等不少文獻中都有記述[1]。雖喪月之數因身份等級而異,但都為單數。同時我們還注意到,在文獻中沒有見到八月、六月、四月而葬的記載,即喪月之數隻有單數而不見雙數。由于死者的喪月不可能都不遇有閏月,所以,在卒、葬月奇偶一緻的規則下,這種喪月之數隻有單數而無雙數的禮制規定顯然是不把閏月計算在内的。否則,月之奇偶就會錯亂不一,就不會出現像表一那樣的規律。

  其二,先秦和漢代文獻中有不少關于三年喪的記載。所謂三年之喪,并不是整整三年。《禮記•三年問》雲:“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此說也見于其他文獻。用現在的話講,“二十五月而畢”就是兩周年而畢,也就是剛剛跨入第三個年頭而畢。因二十五個月可以跨及三個年份,故稱三年之喪。這與“七月而葬”,“五月而葬”等并非整整七或五個月,而是跨及七個、五個月份的情況相類。

  然而,二十五個月與三個年份之間也有閏月計不計數的問題。假若死者死于某年正月,而該年或次年又有閏月(這種情況會經常遇到),如将其計算在内,并信守“二十五月而畢”的規定,就不可能進入第三個年份,而是整整兩年。如此,三年之喪就變成了二年之喪。由于文獻中根本無二年喪之說,所以三年之喪的二十五個月是不包括閏月的。唯其如此,才能保證遇有閏月時總能跨及第三個年份,毫無例外地稱為三年之喪。

  既然三年喪的二十五個月不把閏月計算在内,作為同一喪葬制度來說,喪月中也不應包括閏月在内。

  其三,《春秋》記事長達240餘年,所記曆法内容頗多,年、季、月、曆日幹支均數以百計,就連朔晦、日食也各有數十條之多,而唯有對閏月這一曆法上的重要内容記之甚少。查《春秋》全文,隻有兩見,這實在應有其特殊的原因。若仔細分析這兩條記載,确實如此。

  先看第一條,《春秋》文公六年:“冬,十月,公子遂如晉,……閏月,不告月,猶朝于廟。”“閏月,不告月”(即告朔),按《左傳》的說法是違禮行為,屬不正常現象。衆所周知,《春秋》一書的特點之一就是對犯上作亂或違禮行為進行揭露以鑒世人,《左傳》的解說是有道理的。

  再看第二條,《春秋》哀公五年:“冬,叔還如齊,閏月,葬齊景公。”這是《春秋》中唯一一條喪葬與閏月有關的記載。很難想象在240餘年中,隻有齊景公一人之死遇上了閏月,而其他衆多的死者都與閏月無關,這本身就說明了事情的特别。很可能是因為不當在閏月埋葬而埋葬了,于“禮”難容,所以專門書上一筆,其用意大概與“使亂臣賊子懼”相類。

  總之,《春秋》中所見閏月的兩條記載都屬違禮之事,所以才記了下來。在正常情況下是不記述閏月的。可見當時并不把閏月當作一個正常的月份對待,當然在喪月中也就不把它計算在内了。

  其四,《春秋》經中記有300餘條曆日幹支和天文現象(如日食),經現代天文學家研究,這些曆日幹支和天文現象同運用現代天文方法計算出來的春秋時期的實際曆日情況基本相同[2],說明它是當時的真實記錄,可以信從。我們依春秋時期的曆日情況對表一各年所見的曆日幹支進行了推算,發現喪月涉及閏月的共六例,即第5、9、13、18、41和44例。這6例都符合卒、葬月奇偶一緻的原則,如果把閏月計算在内,則他們的喪月就都成為雙數。如例5,衛宣公卒于魯桓公十二年十一月,葬于次年三月,根據這幾個月所見曆日幹支推算,得知其間有一閏十二月。若把閏十二月計算在喪月中,衛宣公就成為六月而葬了,這是不符合喪月為單數的禮制規定的。可見,要保證喪月為單,就不能把閏月計算在内。

  其實,喪事中是否把閏月計算在内,文獻中也有直接記載,隻是意見不一,分歧是由上舉《春秋》中兩條關于閏月的記載引起的。

  一種意見認為喪事中不把閏月計算在内,見《谷梁傳》文公六年:“不告月者,何也?不告朔也。不告朔則何?為不言朔也。閏月者,附月之餘日也,積分而成于月者也。天子不以告朔,而喪事不數也。”雖然我們不能苟同閏月不告朔是正常行為的意見,但其對閏月的詳細解說則是合乎實際的。

  另一種意見認為喪事中把閏月計算在内。見《公羊傳》哀公五年:“閏不書,此何以書?喪以閏數也。”把所以記載“閏月葬齊景公”的理由歸之于喪事的緣故。“閏不書”符合《春秋》本意,但“喪以閏數”實在缺少充分證據。如上所言,在春秋240餘年的閏月中,不可能隻有一樁喪事與之有關,而再無其它喪事發生。同屬喪事,此可以書,其它何以不書?《公羊傳》的解說是不合情理的。

  四、諸侯的喪月等級

  如上文所言,按禮制規定,諸侯的喪月等級是“五月而葬”,然而實際情況怎樣呢?根據表一,我們把各國不同喪月的諸侯歸納為表二。

  表二 各國諸侯喪月統計表

  劉戊下葬後的故事(春秋時期喪葬制度中的葬月與葬日)(2)

  這是《春秋》經喪月明确的全部諸侯的統計,所含12個諸侯國有大有小,其時代包括從魯隐公到魯哀公幾乎整個春秋時期。可以認為,它是确定該時期諸侯所行喪月之制的有力根據。

  如表所示,諸侯的喪月共分三類,即三月、五月和五月以上。是不是這三類在當時都附合諸侯一級呢?我們對表中62個諸侯的死因和死時該國的國情逐一進行了考察,發現有的喪月之數是由特殊原因造成的,即當時的實際情況不允許按部就班,規規矩矩依禮埋葬。因此,屬于這種情況者就很難說與禮制規定有關。表二中五月以上的12位諸侯大部分屬于此類,下面不妨列出,以明實際。

  魯國

  桓公:因其夫人與齊侯私通,被齊侯殺死于齊。

  莊公:死後不足兩月,慶父發動政變,殺死已立君公子班,另立闵公。《左傳》明言莊公遲遲未葬的原因是“亂故”[3]。

  昭公:被三家趕跑,在外流亡多年,客死他鄉乾侯。

  衛國

  靈公:死後君位發生危機,晉趙鞅欲以武力送衛太子蒯聩回國即位,兩國兵戎相見。

  蔡國

  景侯:因與媳通,被其子(靈侯)殺。

  靈侯:被楚靈王誘殺于申地,蔡一度滅國。兩年後楚平王恢複蔡國才得以正式埋葬。

  昭侯:因遷都之事引起大夫不滿,被殺。

  齊國

  襄公:被堂弟公孫無知殺,無知自立約二三月又被殺,齊桓公即位後埋葬。

  桓公:在桓公病重期間,諸公子就各自樹黨争立。及桓公死,發生内亂。在争奪君位中先是無詭立,但無詭短命,立三月而死,孝公立。《史記•齊太公世家》在孝公立後雲:“以亂故,八月乃葬齊桓公。”

  鄭國

  厲公:卒死之月文獻記載不一,表一、表二是依《春秋》“五月辛酉”卒統計,若按《史記•鄭世家》之說,厲公死于“秋”,比《春秋》屬于夏的五月要晚。或許其葬月未超過五月。

  曹國

  悼公:這是表一不符合“月之奇偶”規則的四例之一。《春秋》經說他死于魯昭公廿七年十月,葬于次年三月,“三”與“二”一筆之差,頗疑“三”為“二”之誤。

  宋國

  文公:屬正常死亡,死後國家無變故,喪月為七,當另有原因(見下文)。

  以上12位,前9位之死引起了該國政局危機,或内部争鬥,或外部幹預。這種非常時期的出現,自然會影響對死者喪事的處理,其埋葬時間往往推遲。用《左傳》和杜預的話講就是由于亂的緣故才拖延了葬期,因而他們的喪月之數超出了禮制規定。

  至于另外三位,鄭厲公的喪月史載不一,曹悼公的喪月可能有誤,他們是否五月以上而葬,實難論定。隻有宋文公比較特殊,他屬正常死亡,關于他的喪葬情況,《左傳》成公二年有較詳記述:“八月,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炭,益車馬,始用殉,重器備。椁有四阿,棺有翰桧。”按照杜預和孔穎達的解釋,這是僭越王禮的葬法。宋文公的喪月為七,亦與“七月而葬”的天子之禮相合。

  總之,除喪月難以斷言的鄭厲公和曹悼公外,在其他十位中,隻有宋文公一位可能是僭用了天子之禮,另九位的喪月之數均因亂故所緻,不屬僭禮。因此,可以認為,在春秋時期諸侯在喪月方面的僭禮現象雖有,但很少見。在正常情況下,他們一般不是五月以上而葬。宋文公的僭禮亦未必是他本人的主意,當時知禮的人把這一不軌行為的責任歸咎于為他承辦喪事的華元和樂舉,稱他們為“不臣”之人[4]。

  按照上述同樣的标準,我們也分析了喪月為三月和五月兩類,得知在這兩類中,正常死亡和國家政局未發生變故者占絕大多數。比如在三月而葬的20位中,屬于這種情況的有17位;在五月而葬的30位中,除8位文獻記載太過簡單,無法說清外,餘22位中屬這種情況的有20位。這與上述五月以上葬者正好相反。看來在春秋時期諸侯實行三月而葬和五月而葬兩種喪月制,其中以五月葬為主。這與禮書的記載基本相符。

  五、葬日與柔日、疾日的關系

  《春秋》經中葬日記有曆日幹支的也不少,可歸納為表三。

  表三 《春秋》所見葬日統計表

  劉戊下葬後的故事(春秋時期喪葬制度中的葬月與葬日)(3)

  這是《春秋》經中全部葬月明确,并記有曆日幹支的葬日統計,加上《左傳》所補2例,共35例。我們發現葬日所用幹支有以下兩點規律:

  第一,在十個幹日中,除例23宋共公一人用庚日外,其他34例全部用乙、丁、己、辛、癸五個幹日,絕對不見甲、丙、戊、壬四個幹日。

  第二,按照六十幹支的組合關系,乙、丁、己、辛、癸五幹必與醜、卯、巳、未、酉、亥六支相配。葬日既用乙、丁、己、辛、癸五幹,那麼與之相配的六支也當相應出現。然而在34例中,隻見醜、巳、未、酉、亥五支,唯有卯支特殊,僅一見。

  這兩點顯然是由于受某種意識的支配形成的,不錯,史書中确實可以找到答案。

  先看第一點。

  《禮記•檀弓下》雲:“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

  虞是一種安神的祭祀禮,“葬日虞”即在埋葬的這一天舉行虞禮。虞禮依身份高低來決定舉行次數的多少,葬日所行的虞禮,《儀禮》中稱為“始虞”。

  《儀禮•士虞禮》雲:“始虞,用柔日。”

  把《禮記》和《儀禮》這兩條記載結合起來看,就可得知葬日和始虞這天應該為柔日。柔日和剛日是相對而言的,依《禮記》所言,内外大事分别在柔日和剛日進行。

  《禮記•曲禮上》雲:“外事以剛日,内事以柔日。”

  喪葬當然屬于内事,應用柔日。那麼何謂剛日?何謂柔日?孔穎達在疏中對剛日和柔日在曆日中的區分作了具體解釋:

  “外事,郊外之事也。剛,奇日也。十日有五奇五偶,甲、丙、戊、庚、壬五奇為剛也,外事剛義故用剛日也。”

  “内事,郊内之事也。乙、丁、巳、辛、癸五偶為柔也。”

  比孔氏稍晚的賈公彥在《儀禮•少牢饋食禮》的疏中也作了相同的解釋。概括《禮記》與孔、賈之說,分屬于剛日和柔日的十幹可用表四說明。

  表四 剛日、柔日表

  劉戊下葬後的故事(春秋時期喪葬制度中的葬月與葬日)(4)

  葬日和始虞用柔日,即乙、丁、己、辛、癸五幹,這與前面由表三總結出的第一點規律正好吻合。前引《論衡》所舉《葬曆》也提到在埋葬中有“日之剛柔”的戒律,其用意與“月之奇偶”相同。看來《葬曆》所言确為周代實際。春秋時期葬日用柔日是确鑿無疑的,對此,顧炎武在《日知錄》中,已有同樣的總結[5]。

  再看第二點——葬日不用卯。

  《左傳》昭公九年雲:“辰在子卯,謂之疾日,君徹宴樂,學人舍業,為疾故也”。《禮記•檀弓下》也有相類記述,雲:“子卯不樂。”都把子卯日視為禁忌的日子。雖然禁忌的内容沒有提到葬日,但《春秋》經中葬日不見卯的事實與此禁忌完全相符。《春秋》與《左傳》本來關系密切,《春秋》所見葬日不用卯,其原因顯然如《左傳》所言,疾日故也。

  此外,《儀禮•士喪禮》有這樣的記載:“朝夕哭,不辟子卯”,專門強調在喪葬期間,朝夕哭悼亡靈可以不避子卯。這有點像今天某公園門口挂一塊寫有“早晚不開放”的牌子,言外之意就是其他時間開放。“朝夕哭,不辟子卯”,就等于說在其它時間哭悼亡靈,要避忌子卯。如果喪禮的各方面都不避子卯,那麼《儀禮》的此條記述就純屬畫蛇添足了。

  為什麼子卯為疾日而被禁忌?史家說法不一。鄭玄、杜預和孔穎達等認為子為甲子,卯為乙卯,因為“纣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他們都屬無道被誅,故以子卯為疾日[6]。漢翼奉認為“好行貪狼,申子主之”,“怒行陰賊,亥卯主之,貪狼必待陰賊而後動,陰賊必待貪狼而後用,二陰并行,是以王者忌子卯也”[7]。還有的認為“子刑卯,卯刑子,相刑之日故以為忌”。不同意纣死桀亡說[8]。後二者為數術之言,難以置信,也許鄭玄等人之說是其本意。

  六、葬日的選定

  當葬月确定之後,葬日又如何選定?每月有29或30天,排除所有剛日和卯日,剩下的五個屬于柔日的幹日一般也要各出現三或二次[9],這中間選哪一個為好?有沒有擇日标準?

  還是讓我們先看看《春秋》經記載中有何規律。表五是對表三五種柔日出現次數的統計。

  表五 《春秋》中柔日出現次數統計表

  劉戊下葬後的故事(春秋時期喪葬制度中的葬月與葬日)(5)

  從出現次數可知,其規律基本是由乙到癸逐漸遞增,排在後面的癸日使用次數最多。

  我們還依《中國先秦史曆表•春秋朔閏表》對表三每個葬日的日序進行了推算(見表三),并按每月上、中、下三旬分類,把葬日(例23剛日葬除外)在各旬出現的次數統計為表六。

  表六 《春秋》中各旬葬日出現次數統計表

  劉戊下葬後的故事(春秋時期喪葬制度中的葬月與葬日)(6)

  表中所見規律也很明顯,即葬日在各旬出現次數是下旬多于中旬,中旬多于上旬,尤其偏愛下旬。下旬出現次數是上、中旬之和的一倍多。

  表五和表六的規律是一緻的,即排在後面的(或晚的)比排在前面的(或早的)出現次數多。說明在選擇葬日時也受到某種思想或信念的制約。

  下面再看看其他文獻記載是怎樣選擇葬日的,有何規則,是否與以上兩表的規律相符。

  《禮記•雜記上》雲:“大夫蔔宅與葬日。”又雲:“祝稱蔔葬虞。”

  可知葬日和虞禮(此條指始虞)是通過占蔔來确定的。

  《左傳》宣公八年雲:“禮,蔔葬先遠日,避不懷也。”

  蔔選葬日時要先蔔遠日,以表對死者的懷念之情,免得急匆匆埋葬落個不孝的名聲。何為遠日?

  《禮記•曲禮上》雲:“凡蔔筮日,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内曰近某日,喪事先遠日,吉事先近日。”遠日與近日的第一個區分标準是旬,旬之外為遠,先蔔遠日當然是先蔔下旬,次蔔中旬了。對此,孔穎達在疏中明确解說:“今月下旬先蔔來月下旬,不吉,蔔中旬,又不吉,蔔上旬。”

  以旬為分界時,先蔔下旬為遠,但這還不是更準确的“遠日”。因為每旬中又有五個柔日存在,若遵守“先遠日,避不懷”的信念,落實到某一柔日,自然還應以五個柔日的幹名次序為标準,先蔔最後面的(最晚或最遠的)癸日,若不吉,再依次蔔問辛、己、丁、乙四日[10]。

  由于蔔問結果隻有吉與不吉兩種,所以在先蔔下旬五個柔日時,會很容易得到“吉”的結論,也就是說葬日選在下旬的成功率必然很高。同樣的道理,在五個柔日中,先蔔問的柔日成功率也會比後蔔問的高一些,結果就是癸日最多,乙日最少。

  上述文獻記載非常清楚,它與《春秋》經的實際情況完全相符,使我們明白了表五和表六的葬日為什麼癸日多,乙日少;下旬多,上旬少。

  關于葬日的占蔔時間,上引孔疏雲“今月下旬先蔔來月下旬……”,意即在葬月的前一個月的下旬占蔔,此說似與《曲禮》本意相悖,《曲禮》在講“旬之外曰遠某日”之後,還緊接着講了“旬之内曰近某日”。如果前月蔔來月,則“旬之内”就跑到前一個月去了。我覺得葬日的占蔔時間應以月初為宜,隻有這樣才能對“旬之内曰近某日”作出合理的解釋。《荀子•禮論篇》在談到占蔔葬日時也說:“然後月朝蔔日,月夕蔔宅,然後葬也。”月朝即月初。

  葬日是在葬月中經占蔔選定的,所以喪月相同的死者,從卒日到葬日所曆天數(可稱為喪日)就不可能完全相同。所謂“七月而葬”“五月而葬”“三月而葬”就決不會是整整七、五、三個月,這與表一喪日一欄的實際情況是一緻的。

  七、周代葬月、葬日之制的破壞

  西周時期葬月、葬日之制是否如上所述,由于缺少這方面的材料,難以确知。不過,春秋時期這種制度既已普遍存在,其源頭理應上溯至西周。

  葬月和葬日之制的破壞,在春秋時期還不明顯。比如在上文有關這方面的統計中,卒月和葬月不符奇偶一緻規則的隻有4例,不足總數7%;葬日不用柔日而用剛日的1例,不足總數3%;諸侯一級能夠肯定僭越天子禮“七月而葬”的僅宋文公1例。即使我們不考慮這些例外的出現可能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考慮在禮制中尚有“加一等”“加二等”[11]的規定等,這些例外為數也不算多。

  衆所周知,春秋時期是周代禮制發生動搖并開始遭到破壞的時期,僭禮現象并不罕見,有些方面已得到考古材料的證實,如用鼎制度等。為什麼在葬月、葬日方面卻未遭到大的破壞呢?這是因為葬月與葬日的選定除與禮制有關外,更主要的是與某種近于宗教的信仰意識有關,是為了避兇就吉。而且,這種意識本來就适用于不同身份、不同等級的人。如表三使用柔日埋葬的死者,有天子,有諸侯,還有諸侯夫人。《儀禮》和《禮記》說士也以柔日埋葬。可見從天子到士在對吉與兇的認識上是相同的,沒有等級差别,當然也就無所謂僭不僭禮。從這方面來說,它更難遭到破壞,因而沿用時間會更長。

  從春秋時期葬月、葬日之制的普遍和嚴格存在來看,很可能在戰國時期還沿用一段時間。不過,從戰國時期意識形态領域各種學派的興起分析,葬月與葬日之制也必然會受到沖擊和破壞。比如在春秋時期,僭禮現象雖經常出現,但在輿論或口頭上卻都在宣揚禮的重要,維護禮就象“挾天子”一樣還能起到一點統治作用,而違反禮往往會成為被征伐和被責難的罪名。進入戰國後,宣傳禮和維護禮的現象少多了,代之而起的是各種新思想、新主張。在喪葬方面,墨家就公開反對久喪厚葬,認為這是“貪于飲食,惰于作務”的行為,是“淫人”之舉[12]。還有認為人死之後,分不出賢愚貴賤,堯舜桀纣一個樣,都是一堆腐骨臭肉[13]。這種對死的認識,很可能會引起對此前流行的葬月、葬日之制的破壞。

  進入漢代,這種葬月、葬日之制就不複存在了。我們依《漢書》統計了西漢諸帝王的卒、葬月日(見表七),發現完全不同于周代。

  表七 西漢帝王卒、葬表

  劉戊下葬後的故事(春秋時期喪葬制度中的葬月與葬日)(7)

  從表中可以看出,沒有一項内容與上述《春秋》經文的規律相合。在10例中,卒月和葬月奇偶不一的有7例,占多數;喪月為偶的有5例,占半數。喪月最多之數為五,不符合天子七月而葬之禮。葬日用剛日和用柔日各占一半,其中第9例還是己卯日葬,用了“卯”日。葬日在月之三旬中,以上旬為最多,中旬次之,下旬未見。

  這是西漢帝王的卒葬情況,他們既不講月之奇偶,日之剛柔,也不講子卯之忌,遠日之懷,至于“七月而葬”就更毫不相幹了。可見在西漢時期,周代的葬月、葬日之制已完全消失。

  八、結語

  以上對春秋時期喪葬制度中的葬月與葬日進行了考察,概括起來,可總結為以下幾點認識:

  (1)葬月要和卒月奇偶一緻,即奇月卒者奇月葬;偶月卒者偶月葬。

  (2)喪月之數不包括閏月,均為單數。

  (3)春秋時期諸侯行“三月而葬”和“五月而葬”,其中以“五月而葬”為主,僭用天子禮“七月而葬”者甚少。

  (4)葬日用柔日,不用剛日和疾日。

  (5)葬日用占蔔法選定,占時先蔔下旬,再中旬,後上旬。每旬中先蔔癸日,然後依次蔔辛、己、丁、乙日。

  (6)春秋時所行葬月、葬日之制應源自西周,約在戰國遭到破壞,西漢時完全消失。

  這些認識是根據《春秋》經所記普遍現象,并結合其他文獻得出的,當然不包括個别和少數與此不符的現象。實際上,周禮雖然嚴格,但也有靈活變通的時候,就像孟子回答淳于髡的提問那樣,雖男女授受不親是禮,但當嫂嫂掉在水裡,你仍堅守這一禮而袖手旁觀,那就簡直是豺狼。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變通,允許拉她一把[14]。我們不能因為可采用變通的辦法就否定男女授受不親之禮的存在。類似的情況在喪葬方面也有。如諸侯的喪月本應為“五月而葬”,可實際上有不少是“三月而葬”。這種非但不僭禮,反而降級的作法也應有其變通的理由。我以為很可能與屍體的不易保管有關。可以想象,在當時的條件下,如果死者遇上夏天,即使屍體下有“夷盤”之具承冰降溫,也很難保證屍體不變質。這對孝子孝孫來說,應該于心不忍。與其一天天爛下去,像齊桓公那樣蟲子亂竄[15],還不如将喪月之數由長改短,由五月變通為三月為好。在上文表一喪月為三的20例中,喪月涉及到最熱的六至九月者就有14例,占2/3強,似可作為這種推測的證據。

  再如葬日遇上大雨怎麼辦?對此,《春秋》《左傳》《谷梁傳》《禮記》等文獻都提到了,但說法不一。若分析考古所見墓葬規模,對士或庶人一級的小墓來說,雨對埋葬似乎影響不大,《禮記•王制》所雲“庶人縣封,葬不為雨止”是合理的。但對諸侯一級,如秦公一号大墓來說,即使風和日麗,一天之内安葬妥當也有困難,若遇大雨,非延期或改日不可。因此,葬日雖已選定,仍可因勢變通,改為他日。所以《春秋》宣公八年和定公十五年“雨不克葬”,改為次日的記述亦不違禮,而屬變通之例。

  類似者還有,不再一一列舉。總之,我們不能以偏概全,不能因為這些個别現象或變通之例而否定普遍實行的禮制規定,這是在本文之末想要補充的。

  1992年3月初稿,6月定稿

  [1] 士與庶人的喪月之數,史說不一,因不屬本文讨論範圍,故不予論述。

  [2] 張培瑜:《中國先秦史曆表•春秋朔閏表》,齊魯書社,1987年。本文有關曆法方面的推算,凡未另注者均依此表。

  [3] 見《左傳》闵公元年,此語或為杜預之注誤入傳文。

  [4] 《左傳》成公二年。

  [5] 顧炎武:《日知錄》卷四(見黃汝成:《日知錄集釋》223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

  [6] 《禮記•檀弓下》鄭注;《左傳》昭公九年杜預集解;《禮記•玉藻》孔穎達疏。

  [7] 《漢書•眭兩夏侯京翼李傳》。

  [8] 《漢書•眭兩夏侯京翼李傳》注引張宴語。

  [9] 當該月為剛日期,而且為小月時,有一種柔日二見,其餘情況均為三見。

  [10] 關于葬日在各旬中的蔔法,這裡所言是依表五的統計推測的。實際上每旬中并不一定是癸日最遠。如某月為壬辰朔,則該月下旬五個柔日的日序應是:癸醜廿二日;乙卯廿四日;丁巳廿六日;己未廿八日;辛酉卅日,癸日并非最遠。如果一定要先蔔最遠一日,那麼五個柔日出現的次數應約略相當,這樣就與表五的實際情況不符了。因此在旬中蔔日時,應以五個柔日幹名的次序為标準,不管它們的日序先後,即先蔔癸日,最後蔔乙日。

  [11] 見《左傳》隐公五年,僖公四年等。

  [12] 《墨子•非儒下》。

  [13] 《列子•楊朱篇》:“十年亦死,百年亦死,仁聖亦死,兇愚亦死。生則堯舜,死則腐骨,生則桀纣,死則腐骨,腐骨一矣。”

  [14] 《孟子•離婁上》:“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親,禮與? ’孟子曰:‘禮也’。曰:‘嫂溺,則授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授,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

  [15] 見《韓非子•難一篇》,《管子•小稱篇》,《史記•齊太公世家》等。

  原文刊于《考古學研究》(二),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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