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公權是指剝奪犯罪者在公法上應享有的權利,其屬于資格刑的一種。剝奪公權的内容一般為剝奪某人擔任公職、作為公職候選人、選舉和被選舉、獲得各種榮譽等權利。各國法律對剝奪公權内容的規定不盡相同,但大緻為以上幾種。另外,剝奪公權在形式上可分為無期剝奪和有期剝奪兩種形式,其中,無期剝奪适用于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犯罪人,有期剝奪适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即隻有被處以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才能被相應地處以無期剝奪公權的處罰,如果隻是被處以有期徒刑的,則不可以處以無期剝奪公權的處罰。剝奪公權還分為法定剝奪和裁定剝奪兩種方式。無期剝奪公權自判決确定時發生效力;有期剝奪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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