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為立案标準,重大經濟損失是指在人民檢察院立案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确實無法挽回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行為所造成的那部分經濟損失;
2、應當以立案偵查時行為造成的損失為損失确定的最後時間;
3、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挽回了損失的,就不能認為造成了實際損失,這就是說損失是否造成應以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是否挽回了損失為标準,已經挽回的,就沒有造成損失;反之,則造成了經濟損失;
4、應當以法院受理案件時行為人确實無法挽回的損失為最後的實際損失;
5、審宣判前行為人确實無法挽回的損失為最後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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