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親生子女,還是養子女,都擁有同樣的繼承權利。但是養子女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對親生父母的遺産是沒有繼承權的,因為他們的親屬關系,因為收養關系的存在而消滅了。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23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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