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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于汽車租賃合同的解釋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0-18 18:19:31

車輛租賃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為車輛租賃合作事宜,在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基礎上,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緻,達成協議如下,雙方應共同遵守:

第一條 租賃車輛

甲方應當為乙方提供設備齊全、車況良好、運行安全可靠、證件齊全的車輛,該車輛基本情況如下:

1、車輛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

2、車輛車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3、車輛發動機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限及租賃費用

2.1 經雙方協商一緻,甲方租賃乙方車輛的期限為____年,即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2 租賃期間,車輛租賃費用為____元/月,支付方式為按月支付,乙方應當在每月的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當月的租賃費用。

第三條 甲方權利義務

3.1 甲方擁有租賃車輛的所有權,有權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車輛租賃費用及約定的其他費用;

3.2 甲方應當保證租賃車輛車況良好、運行安全可靠、證件齊全。

第四條 乙方權利義務

4.1 鑒于甲方為乙方員工,乙方通過本合同取得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的使用權後,乙方仍将租賃車輛交給甲方使用;

4.2 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期向甲方支付車輛租賃費用;

4.3 車輛租賃期間,車輛維修及保養由乙方負責,産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4.4 車輛租賃期間,甲方因開展業務需要使用車輛所耗油品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對責任承擔的約定

5.1 甲方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結合自身需求為車輛購買保險,購買保險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2 甲方使用租賃車輛時應當嚴守交通規章制度,甲方使用車輛不當導緻的違章或交通事故,由甲方自行負責或處理,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3 甲方使用車輛不當緻第三人損害,第三人追訴乙方而使乙方承擔責任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六條 争議的處理

本合同如在履行中發生争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乙雙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高法關于汽車租賃合同的解釋(有法律效力的車輛租賃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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