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闖紅燈者負事故主要責任,但駛員雖無主觀過錯,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律明文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承擔對方百分之十的經濟損失。但按照百分之十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10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10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傷害或者進入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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