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2、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隻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财物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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