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贈送禮物分手一般不可以返還,但實踐中根據贈送禮物的不同情況,贈送的禮物也并非絕對不能返還。但對于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财物,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于戀愛關系或婚約關系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系不存在,再占有此項财物則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法律依據: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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