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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題:情侶分手 “520”“1314” 曾經的“愛情紅包”還要得回嗎
據安徽商報報道,5月20日、5月21日,這兩個日期的諧音是“我愛你”,在這兩天情侶們往往會以發紅包或轉賬的形式表達愛意,發給對方520元或521元的紅包,而等到情侶之間分手了,這些發出去的紅包能不能要回來呢?前段時間,安徽阜陽法院就判決了一起這樣的案例,法官認為,“這些作為情侶互相表達愛意所進行的具有特定含義的錢款往來,不宜認定為借款”,因此,是要不回去的。
[案例] 情侶分手為幾十筆轉款打官司
徐先生與王女士都是阜陽人,原來是初中同學,雙方均為離異,後逐漸發展成戀愛關系。
在戀愛期間,徐先生與王女士經常通過微信、支付寶互相轉款。然而,此後雙方産生矛盾,戀愛關系最終終止。兩人分手後,卻因為這些轉款而上了法庭,雙方均提供了相應轉款證據。一方說是贈與,一方說是借貸。
從徐先生提供的證據可以看出,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徐先生20多次轉款給王女士,金額從低往高排序為:380元、500元(兩筆)、520元(兩筆)、521元(三筆)、1000元(六筆)、1200元、1314元(兩筆)、2000元、3000元(兩筆)、5000元、5200元(三筆)、1萬元(六筆)、4萬元、13萬元。
從王女士提供證據可以看出,自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王女士6次轉款給徐先生,金額從低往高排序為:1000元、1314元、2000元、3000元、4100元、5萬元。
[判決]520、1314、5200 “屬示愛贈與”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由同學發展成戀愛關系期間,雙方作為情侶互相表達愛意所進行的具有特定含義的錢款往來不宜認定為借款,因此,徐先生給王女士的520元(兩筆)、521元(三筆)、1314元(兩筆)以及王女士給徐先生的1314元是衆所周知的戀人之間表達愛意的轉款,視為贈與,互相不予返還。而雙方當事人之間其他2000元以下的轉款結合當今消費水平,數額不大,可酌情視為贈與不予返還。
另外,一審認為徐先生三次轉款5200元給王女士,因金額較大不符合情侶之間常規表示愛意的方式,不宜認定為贈與。其他2000元以上的,結合通話錄音可認定為王女士向徐先生的借款。一審法院扣除屬贈與的部分,判決王女士償還徐先生借款本金19.95萬元。
徐女士不服提出上訴。阜陽中院二審認為,徐先生轉賬給王女士的5200元,徐先生雖主張借貸關系成立,但該筆款項系特殊節日表達愛意的特殊金額,不應認定為借款,因此,在徐先生不能進一步證明轉賬是借款的前提下,無論王女士是否收到5200元,均不應承擔償還借款的義務。
據此,阜陽中院二審判決,王女士償還徐先生借款本金18.39萬元。
情侶間特殊數字 往往認定贈與
情侶之間的類似轉款究竟哪些屬于借款哪些屬于贈與呢?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王海波律師給與了相應解答。
1、520、521等特殊含義的轉款,且發生在情侶戀愛期間,往往會認為這是情侶之間表達愛意的贈與。
2、一些數額較小的轉賬,可認定為贈與,不需要返還,而金額大小的界定,法官會根據具體情況具體認定。
3、數額較大的,比如5200元甚至更多的轉賬,要根據情況而定,如果發生在對方生日或者“三八”婦女節等特殊節日,也可認定是表達愛意的贈與。但是數額大的,比如轉給對方用于購車、買鑽戒等數萬元轉款,收款方沒有證據證明是贈與的話,往往認定為借貸,需要返還。
4、男方轉賬時留言“借貸”,這是證明轉賬為借貸關系的重要證據;而女方在收到大筆轉賬後單方面回複“謝謝贈與的禮物”,這種情況下女方的回複隻是一方之詞,要根據雙方聊天的情境來判定。
總之,是不是贈與,這要看雙方提供證據證明轉賬人轉賬時的本意,“根據轉賬時轉賬人意圖,看是否為示愛目的。”
■新聞鍊接
發紅包被亂搶可以起訴
随着微信、支付寶紅包的普及,因為搶紅包引發的糾紛也不少。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王海波律師稱,發紅包往往數額較小,在微信群内發紅包如果沒有注明發給誰,這屬于贈與,如果注明發給哪一位,那就是贈與給指定人,“如果這個紅包被其他人搶走而發生糾紛的話,發紅包者或者受贈與的人都可要求對方返還,可通過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而參加他人婚禮或者給與親朋家孩子紅包等行為,這種情況是屬于贈與,給款人無法要回紅包。(記者 張劍)
來源:人民網-安徽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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