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個人土地不可以賣,《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将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還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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