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
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分為一般代理和全權代理兩種,
各自的代理權限範圍有所不同 。
一、一般代理是根據委托人授權,隻能代理當事人行使
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為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
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行;
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二、全權代理是根據委托人授權,在代理當事人行使訴
訟權利的同時,又可處理委托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代
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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