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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定事由是什麼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24 18:14:27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确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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