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機關就近在看守所内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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