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第2款規定,非法闖入民宅的立案标準如下:
1、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
2、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
《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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