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産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産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二、清算組接管破産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産後,破産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産企業的财産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産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彙報工作;
三、破産财産分配。分配破産财産,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讨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後由清算組具體執;
四、清算終結。破産财産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産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五、注銷登記。企業破産,破産财産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産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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