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建築業企業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在規定時間内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築業企業資質年檢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及其他有關資料,并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企業年檢資料後40日内對企業資質年檢作出結論,并記錄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内;
第二十一條:建築業企業資質年檢的内容是檢查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标準,是否存在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築業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二十二條:建築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标準,且在過去一年内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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