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内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承包人提交返還保證金申請後,發包人對合同約定内容進行核實無異議即返還。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于14天内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内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将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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