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人的一般抗辯權
一般抗辯權,是基于保證的從屬性劃分的,保證人享有的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基于所保證的主合同債務人抗辨權而享有的在債權人提出保證之債履行請求時予以拒絕的一種權利。
2、保證人的專屬抗辯權
保證人專屬抗辯權,基于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所決定的,不以主合同債務人的抗辨權為前提,而由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緻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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