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罪立案标準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财物的行為。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财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緻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财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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