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在離婚時就該房産的分割可以協商達成一緻,那就按照雙方的協商結果分配,方式不限。如果沒有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那就需要考量“房産證加名字”這一行為的性質,不管是被認定為贈與行為還是夫妻财産關系約定,都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可能會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分配。但是由于房産的特殊性質,可能會采取一方取得所有權,另一方獲取相應的補償款這種分割方式。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産、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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