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權利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能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1、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
4、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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