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期超過規定期限的焊條、焊劑及藥芯焊絲,需經有關職能部門複驗合格後方可發放使用。複驗原則上以考核焊接材料是否産生可能影響焊接質量的缺陷為主,一般僅限于外觀及工藝性能試驗,但對焊接材料的使用性能有懷疑時,可增加必要的檢驗項目。
規定期限自生産日期始可按下述方法确定:
1.焊接材料内質量證明書或說明書推薦的期限;
2.酸性焊接材容料及防潮包裝密封良好的低氫型焊接材料為兩年;
3.石墨型焊接材料及其他焊接材料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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