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處分方式不同: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放棄和轉讓。
三、推定規則不同:權利的推定規則為“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而權力隻以明文規定為限,否則為越權。
四、社會功能不同: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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