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動能力鑒定的處理如下: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申請再次鑒定,除提供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原件和複印件。
2、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
對複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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