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退婚彩禮錢一般是無法全額進行退還的。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因給付彩禮方的原因導緻離婚的或女方懷孕、流産的,可在返還的數額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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