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緻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确因損傷所緻并發症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當事人自己無法判斷是否治療終結或者不知道是否适合傷殘評定的,可以向主治醫師或者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咨詢。
【法律依據】
根據《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規定,鑒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确有關聯的并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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