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至2018年3月,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并未對過期藥品回收事宜進行規定,更未規定藥品回收的主體部門。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中明确規定了醫療廢物的處置方式,但過期藥品并未納入醫療廢物範疇。
藥品有效期是指該藥品被批準的使用期限,表示該藥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證質量的期限。藥品有效期是衡量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指标,過期藥品對正常的藥品市場及人民群衆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嚴重影響。因此,認清過期藥品的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回收過期藥品,是确保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健康的客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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