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類回收主體有:分類儲存和分類投放的主體是公衆,分類駁運的主體是區域管理者,分類收運和分類處理的主體是企業,制度設計應保證這些主體之間形成相互促進、相互監督關系。
垃圾分類(英文名為:Garbage classification),一般是指按一定規定或标準将垃圾分類儲存、分類投放和分類搬運,從而轉變成公共資源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分類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資源價值和經濟價值,力争物盡其用。
垃圾在分類儲存階段屬于公衆的私有品,垃圾經公衆分類投放後成為公衆所在小區或社區的區域性準公共資源,垃圾分類搬運到垃圾集中點或轉運站後成為沒有排除性的公共資源。從國内外各城市對生活垃圾分類的方法來看,大緻都是根據垃圾的成分、産生量,結合本地垃圾的資源利用和處理方式來進行分類的。
進行垃圾分類收集可以減少垃圾處理量和處理設備,降低處理成本,減少土地資源的消耗,具有社會、經濟、生态等幾方面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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