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員工在懷孕期間不幸流産,根據法律規定,有權帶薪休流産假,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女性員工懷孕需要符合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如果屬于超生則不可以休流産假,其次還需要醫院的流産證明。對于女性員工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産可享受十五天流産假,如果滿四個月,則可以享受四十二天。
法律依據: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标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标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标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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