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兩年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一方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的當天止。如果夫妻分居後又同居的,應當從夫妻最後一次同居結束後重新計算。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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