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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争取孩子撫養權需要三大條件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0-05 11:04:37

法律知識要點:子女撫養權争奪是父母離婚時最讓人頭疼問題,實務中父母雙方大多都是想争奪對子女的直接撫養,也有極少數父母雙方均不想直接撫養的。律小編發現,在處理子女撫養的問題上不少父母均沒有以子女的身心健康為前提,都是為了單純的把子女控制在自己身邊或基于其它的一些目的,子女完全成了獲得利益的私人物品。

離婚争取孩子撫養權需要三大條件(離婚時如何争奪子女撫養權)1

離婚訴訟

在此,律小編建議父母雙方在離婚時應當理性對待子女的撫養問題,主要是因為法律對于父母離婚時涉及子女的撫養問題規定的比較明确,如果法律上規定情形恰好是對自己有利的,使用溫和方式主張,法院上就會支持你的訴求;相反對自己不利的情形,争的頭破血流也是用處不大,僅有子女在特定的年齡以及雙方條件均等時,任何一方可以積極舉證做必要的争取。

關于父母離婚時子女的撫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三款的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但是在司法實務中,該條文是一個原則性的法律規定,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所以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該解釋對父母離婚後對子女撫養的問題做出了具體的規定,根據這些條文的規定并結合司法實務,律小編總結了父母離婚時對子女的撫養問題規定主要規定有以下幾個方面:

父母離婚時協商一緻确定子女的撫養問題。

父母雙方離婚時隻要雙方協商一緻,無論哪一方撫養均可,隻要不損害子女的利益,法律不予幹涉,甚至雙方可以協商輪流撫養。

父母離婚時就子女撫養問題無法協商一緻的,哪一方有優勢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

一、父母離婚時年齡在兩周歲以下子女。這種年齡段的子女在父母離婚時,原則上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随父方生活: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無法随母方生活的。上述三種情形中,前兩種比較容易理解,隻要有表述的具體情形,男方可以要求子女由自己撫養,第三種屬于兜底性的條款,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主張,由法院認定是否有必要由男方撫養。

二、父母離婚時年齡在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子女。子女在這個年齡段,隻能由人民法院按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實務中大多都是想争取對子女的撫養,所以有利的撫養條件是争取成功與否的關鍵。但同時又規定了一方可以優先取得撫養的情形,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3、子女随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父母離婚時年齡在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由于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斷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願,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發生争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為了更好的說明關于涉及子女撫養的法律在司法實務中的适用問題,現在律小編給大家分享兩則相關的案例供大家參考。

離婚争取孩子撫養權需要三大條件(離婚時如何争奪子女撫養權)2

夫妻離婚

實務判例一:父母離婚時兒子不滿兩周歲,雙方就撫養問題發生争議的,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判決兒子由女方直接撫養。

案情摘要:原告向法院起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自由戀愛,2012年3月23日登記結婚,2012年9月17日二人婚生一子張某乙。原、被告婚前、婚後一段時間感情尚可,後常為生活瑣事發生争吵,原告于2013年正月十六回娘家居住與被告分居至今。2013年4月原告曾起訴離婚,本院判決不準予離婚。但原、被告仍未和好,雙方分居至今。現原告再次訴來本院,請求離婚。被告答辯稱,其表示同意離婚,主張孩子跟随其生活,并稱其無婚前個人财産;其與原告沒有夫妻共同财産、無夫妻共同債權、無夫妻共同債務。

判決觀點: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後未能很好地珍惜夫妻感情,雙方均同意離婚,應予準許。關于孩子的撫養問題,因原、被告婚生子現不到兩周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無法随母方生活的”的規定,且原、被告分居後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故目前跟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長;被告現無固定工作和收入,根據現在的物價生活水平和城鎮人均收入,被告每年給付孩子撫養費的數額應以6000元為宜。

據此,法院判決準予原告謝某與被告張某甲離婚以及原、被告婚生子張某乙跟随原告生活,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被告每年支付孩子撫養費6000元,此款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和5月30日前各給付3000元。

離婚争取孩子撫養權需要三大條件(離婚時如何争奪子女撫養權)3

實務判例二:父母離婚時女兒已年滿十五周歲,雙方就撫養問題發生争議,法院征詢女兒的意見時其表示願意同母親一起生活,根據該意見法院依法判決女兒由女方直接撫養。

案情摘要:原告覃某向法院訴稱,原、被告于1999年相識,×年×月×日生育女兒張某乙,×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姻基礎差,感情一直不融洽,被告經常用很難聽的髒話辱罵原告,被告還有賭博的惡習,經常徹夜不歸。2016年3月原告曾向某某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後撤訴。之後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好轉,原告從被告處從未感受到尊重與尊嚴,隻有恐懼。故原告再次起訴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以及婚生女兒張某乙由原告攜帶撫養,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至女兒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判決要點: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準予離婚的法律依據。原告主張與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雖不同意離婚,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在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之後,雙方的夫妻關系有所改善。現原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可見其離意堅決,宜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關于子女撫養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五條的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發生争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本案中,張某乙已年滿十五周歲,由誰攜帶撫養應考慮其本人的意見。張某乙在法院征詢其意見時,明确表示願意跟随原告生活,而且原告也具有撫養能力,故離婚後,由原告攜帶撫養女兒為宜。綜合考慮本地生活水平、張某乙的實際生活需要和被告的經濟能力,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撫養費較為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決準許原告覃某與被告張某甲解除婚姻關系,離婚後,原告覃某和被告張某甲的女兒張某乙由原告覃某直接撫養,被告張某甲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張怡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離婚争取孩子撫養權需要三大條件(離婚時如何争奪子女撫養權)4

​律小編說案:上述判例一中,父母離婚時兒子不滿兩周歲,這種情形隻要女方不放棄的,正常情況下法院都會判決由女方直接撫養,在實務中很多人會擔心子女不是母乳喂養,這個種情況是不是沒有優勢了?從這個法律條文上看,律小編認為不用擔心這個問題,法律規定兩周歲以下原則上女方撫養并沒有設置前提條件,所以即使沒有母乳喂養也無須擔心。上述的判決二中,女兒已年滿十五周歲了,這種情況下子女的選擇就是判決的依據。所以對年滿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父母一方能不能争取到那要看子女的選擇。

隻有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子女,如果雙方均想争取直接撫養的,需要提供自己具有撫養優勢方面的證據。但是,這個年齡段又排除了許多可争取的情況,在實務中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幫忙照顧孩子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如果孩子一直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顧的,并且離婚時都願意繼續照顧孩子的,這也法院判決時優先考慮的條件,基本上不會出現意外。

從上面的分析來看,在排除大部分情況之後,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不能協商一緻時,可以争取的範圍其實是很小的。所以,律小編再建議父母雙方在離婚時一定要以子女身心健康為核心,應盡量協商解決撫養問題,如果不能協商的也應當理性的對待,認真評估自己争取撫養是否具有優勢,有優勢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堅決主張,沒有優勢的情況下應當理智對待,千萬不采取過激手段,防止對子女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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