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6年,經國務院批準,原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财政部下發的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級中學和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近年來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下發的有關學校收費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應交納雜費,到非戶籍所在地借讀的學生應交納借讀費,在學校住宿的學生應交納住宿費。普通高中學生應交納學費,在學校住宿的學生應交納住宿費,擇校的學生應交納擇校費。高等學校的學生應交納學費和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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